医疗纠纷:一例因麻醉医生错误操作,致医方赔偿104余万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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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104 | 回复1 | 2022-6-8 20: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律师咨询作者:{admin整理}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原告杨某秀(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到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自诉12年前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侧腹股沟区有一可复性包块。咳嗽、排便时包块出现,平卧休息后消失,随后逐渐增大,现有一“核桃”大小,无疼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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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手术治疗,来被告x县中医医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疝”收治入院。原告杨某秀交纳了预交款1500元。次日,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原告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手术后,原告杨某秀出现双下肢疼、麻木不适、活动受限等症状。
二、患方观点
由于x县中医医院麻醉穿刺位置选择不当,造成其目前遗留截瘫,神经根受损,左下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构成四级伤残。认为因被告x县中医医院在为其提供诊疗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致使其出现术后残疾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1.在诊疗过程中,院方为杨某秀治疗期间严格按照医疗程序进行治疗,无过错责任。在诊疗过程中,院方也给杨某秀签定了术前告知书、麻醉告知书、手术同意书,明确杨某秀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其次在诊疗过程中,杨某秀不配合医院治疗,且胡搅蛮缠,以死相逼,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治疗;
2.关于鉴定,x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杨某秀未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书是x县卫健局委托进行的鉴定,鉴定已经明确院方是次要责任,院方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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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已明确告知杨某秀需转院治疗并要求其出院,但杨某秀拒绝出院,不配合医院治疗;其次,院方在诊疗过程中,中山医院的神经科专家及x市人民医院的专家,通过远程会诊积极为杨某秀治疗,但杨某秀始终不配合,且杨某秀的病是自身并发症,属个体差异形成的疾病,不属于医疗事故;
4.杨某秀不听取相关部门的劝阻,一意孤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在院方多个办公室拉屎拉尿,杨某秀拒绝转院,2020年以来一直住在医院,长期个人占用一间3人间病房,不允许医院安排其他患者入住,给院方造成经济损失达50余万元左右。住院期间,医院护理人员轮流给杨某秀洗头、梳头、洗脸、翻身、送饭,送水、倒屎倒尿、洗衣服等,对杨某秀进行精心护理,并按治疗方案给予康复治疗。
但杨某秀仍然蛮不讲理,随时随地发生辱骂医护人员、提出无理要求、打伤保洁人员等情况,多次在投诉办、院长办公室等地大吵胡闹,将小便解到投诉办、院长办公室房间内,抓扯、咬伤投诉办和保卫科工作人员。患者不走正常程序,胡搅蛮缠,不听劝导,用拐杖打自己的头部、用头去撞击椅子以死相逼,给医院施加压力。
医院向派出所、卫健局、社区多次汇报,协调多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劝导、解决,但均未果。2020年以来至今,杨某秀反复多次到医院办公区域和院内各种场所进行吵闹、胡搅蛮缠,甚至发生以死相逼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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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2020年6月28日,x市医学会作出昭医鉴字〔2020〕1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x县中医医院在为杨某秀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
1、在为患者行硬膜外麻及腰硬联合阻滞麻醉中,麻醉穿剌点选择L1-2,位置选择过高,增加了脊髓损伤或神根损伤的风险,发生麻醉并发症的几率增大;
2、医患沟通不充分,对于患者出现双下肢疼痛的原因医方未向患者及家属沟通解释说明。在整个治疗期间,针对患者的病情沟通仅一次;
3、在病情告知书中,虽然针对患者病情作了告知,根据医方现有的诊疗水平,未明确要求患者转院治疗。针对患者左下肢血栓抗凝治疗不到位,有助神经康复药物治疗用药不足。结论为:杨某秀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县中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五、司法鉴定意见
1、杨某秀行“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早期选择硬膜外阻滞的麻醉方式合理,穿剌点选择在L1-2间隙符合麻醉操作流程。9时15分硬膜外阻滞无效后改腰硬联合阻滞时,医方未按腰麻操作规范重置穿剌间隙,穿剌平面过高,在置入腰麻针时杨某秀主诉左下肢异感存在,提示穿剌致神经损伤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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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未及时终止手术并评估杨某秀状态、改变麻醉方式。医方上述诊疗过程中存在“改变麻醉方式后穿剌位置选择不合理,穿剌过程中出现神经损伤可疑时后续处理流程不规范的过错。认为杨某秀麻醉期间即有直接穿刺导致脊髓神经损伤可能的临床表现;
手术后当日主诉、查体体征符合相应节段脊髓损伤致下肢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医方在损伤早期(术后6小时内)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延误了早期诊断、治疗时机。医方存在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的过错。
2、杨某秀2019年9月20日手术前无神经损伤及下肢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2019年9月20日手术后即出现麻醉穿剌平面相应节段脊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后期影像学检查及神经电生理检查均提示存在T12-L1平面脊髓损伤。
杨某秀脊髓损伤与x县中医医院2019年9月20日“右侧股疝疝修补术”时麻醉穿刺位置选择不当存在因果关系。穿剌致脊髓损伤后,医方对病情变化的观察、处理不及时,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延误早期诊断、治疗时机,使杨某秀失去了早期最佳治疗时机,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不可逆转。
医方诊疗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杨某秀目前遗留“截瘫(构成四级伤残):L4-S1双侧神经根损害(左侧为著)、左侧L5神经根完全损害,左下肢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真接的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起主导作用。医方x县中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60%-90%。
六、庭审意见
本院酌定由被告x县中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被告x县中医医院提出的为杨某秀治疗期间严格按照医疗程序进行治疗,无过错责任的辩解意见,与鉴定意见中对过错比例及因果关系的分析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损失总合计1255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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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杨某秀经济损失1004600.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天津头条#,#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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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4 00: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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