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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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587 | 回复1 | 2022-5-31 16: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释义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是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终止与否和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此类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确认劳动关系,间接目的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来索取其他方面补偿或者赔偿,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无效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约定条款,约定内容应是劳动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权利和义务,且应合法、合理、合乎实际。至于劳动合同内容有效与否,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只要其与劳动争议标的相互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确认,并与劳动争议标的一并统筹处理;如果其与劳动争议标的没有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应不予处理,并加以说明。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办案注意事项
(一)注意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近,两者极易混淆。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劳务)有关的协议。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调整。较典型的劳务关系有委托代理关系、承揽加工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自然人。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同时存在财产关系(给付劳动对价)和人身关系(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务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给付劳务对价),不存在人身上的依附性,提供劳务者也不是购买劳务者的成员,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客体不同。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劳务。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通常只获得劳务报酬。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社会法规范调整。劳务合同由民法、经济法调整。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进行权利救济时,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注意证据搜集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之诉中,通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因此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时,要注意收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列举,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整理和梳理,寻找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注意现场调查
许多经人介绍找到工作的劳动者和管理制度混乱的用人单位可能并不清楚劳动关系的另一方是谁,建筑施工行业尤为严重。这是就要求代理人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调查,找出适格主体,以减少诉累。
(四)注意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但确认劳动关系通常并不是此类诉讼的最终目的,通过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来索取其他利益才是最终目的。为了避免后续诉讼利益超过时效而带来的风险,应当注意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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