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效无罪辩点与无罪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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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162 | 回复1 | 2022-5-18 20: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作者:{admin整理}
干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效无罪辩点与无罪判决理由







1、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且都如实入账的,属于正当业务行为,不构成贿赂犯罪。
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如果取得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比如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或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而如实入账等行为的,不应当被认定构成犯罪。而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非法占为个人所有的,可能就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仅是利用从事劳务的便利为他人提供服务,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要求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何为职务上的便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包括从事劳务的便利,这种劳务应当是能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劳务,而非单纯从事服务活动获取报酬。
例如,F某是某公司车队队长,其利用上班空闲时间指使公司车辆为自己亲属拉货并收取亲属的拉货费用,此种劳务活动仅属为他人提供服务,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特征,所收财物是对方支付的服务报酬,虽然F某使用了单位的劳动工具,但不宜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其他工作上的便利,如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熟悉工作环境、熟悉工作区域等。利用这种便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例如,林某系某软件公司财务科科长,为给对手公司提供技术资料而利用自己出入公司的便利和与公司人员熟悉的便利,去公司技术科偷了公司软件技术资料给对手公司,对手公司给予其20万元好处费。该案中,林某是利用工作之机,利用其熟悉公司环境和人员等便利而秘密取得技术资料,与其自身职务财务科科长无关,故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例如,在指控D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证实D某是否曾承诺或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导致全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D某与他人的市场交易业务有关的一系列证据,并不能证实该交易的履行是他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所促成的结果,因果关系证据也不成立。
5、被指控为贿赂款的涉案款项数额,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最终会归行为人所有,不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例如,A某系某公司总监,某保险公司为推销业务向其承诺给与保费的返点作为辛苦费,广告费。A某遂在公司广泛推广保险业务并决定为员工统一购买该保险,后公司购买200万保险并返点20万给A某个人账户,A某在公司会议上如实汇报返点情况并征求公司股东对该款的处理意见,后A某被告发受贿。本案法院判决A某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理由在于该20万的归属权问题,认为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虽然款项已到达A某账户,但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该款是否归属于个人所有。
6、A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辩点: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无罪。
被告人虽作有罪供述,但因供述的几十笔受贿事实与银行流水形成时间段、发生金额、存取来往方式等无法对应,而被告人本人亦无法辨别银行流水的具体性质或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无相关联证据予以证实款项是否是均具有贿赂性质或其他性质等,因而无其他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全部涉嫌受贿数额即是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数额,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统一确实充分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最终法院对绝大部分举报人控告的数额(95%以上)不予认定为犯罪所得。
7、C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辩点: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全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自认受贿事实(现金收取),但却无任何线索或证据可据以查明行贿人以提供证言或证据,本案间接证人提供的证言也无法具体指明C某受贿事实,全案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B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辩点:受贿金额未达到刑法追责的立案标准而无罪。
举报人举报的数百万贿赂金额,经查证并移送本院审理,认为:有3笔共计300万元的收款,因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或关键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而不能认定其为贿赂款。有1笔共计93.6万元的指控款项,行贿人给予受贿人的银行流水总金额及其比例,明显不符合工程项目总价值的比例,也不符合常理且行贿人收到了受贿人的金额流水也比较大,二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无法认定其是贿赂行为。在众多举报的贿赂中,仅能认定被告人收取的金额为5.5万元的一单为贿赂款,但因其涉案金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6万元“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9、D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辩点:被告人零口供,其他证据无法彼此印证一致,被告人无罪。
本案指证收受贿赂款的证据只有行贿人的证言,被告人自始至终未曾作出有罪供述,而证人证言属于孤证,又属于言词证据,并不足以认定D某有收受贿送款的事实。而同案犯的供述,在时间、金额、地点、项目等具体细节上,又无法与行贿人的指证彼此印证一致,其中的重大矛盾也无法获得合理解释。因此,本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能达到刑事证据唯一性的要求,D某无罪。
10、附法律规定
其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修正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文: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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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1: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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