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和康复等费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第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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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咨询作者:{admin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第一款: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理解与适用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营养费是对受到伤害的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补充营养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必要的伙食消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到伤害造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的工资收入的赔偿,我国不采取实际赔偿的方法,而采用一般赔偿20年损失的一次性赔偿方法。
受害人因伤害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对死者丧葬所应支付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予以赔偿。对死亡赔偿金也是采取一次性赔偿20年的固定标准计算。
条文参见
《产品质量法》第4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四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第一款: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理解与适用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一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三是本条特别强调,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人因素。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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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侵权责任请求权人
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近亲属]
本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规定了近亲属为请求权人,而没有规定范围和顺位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此有所体现,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的为第二顺位,这主要考虑中国仍然是一个大家庭社会,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与子女的联系仍然十分紧密。基于此种原因,从死亡赔偿金的角度来看,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顺位比较合适,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才能请求。而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受害人的遗产来看待,受害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从死亡赔偿金中受偿。
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如果被侵权人为组织,例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后,如果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按照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分立和合并的规则,就由实际承继该权利的组织,继续享有侵权请求权,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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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第一款: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被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理解与适用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根据侵害行为及侵害人身权益内容的不同,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2)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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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理解与适用
并非只要侵害到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规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的精神损害。
对于造成财产损失,一般不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法进行救济,但是,如果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由于该特定物中包含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因素),对该特定物的损害会造成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应当对此因特定物的财产损害而造成的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当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6条规定,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违约方也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在违约诉讼中直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条文参见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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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
第一款: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理解与适用
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一款: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理解与适用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过失侵害知识产权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2)侵害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而不是一般情节。符合这两个要件要求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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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补偿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款: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理解与适用
适用本条规定,对损失进行分担的要件是:(1)行为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2)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3)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具备了这三个要件的损害,才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双方当事人对损失按照公平的要求进行分担。例如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第1190条和第1254条的规定,都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分担损失的规范。
本条规定的分担损失规则并没有请求权,须在法律具体规定的条文中才包括请求权,因此,本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不可以滥用。
典型案例指引
贾立仁诉石长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年第1辑,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初权第482号)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由于体育运动是一种具有竞技性质的活动,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人身伤害性,当事人往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于民事责任比例的承担,本案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第一款: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理解与适用
[分期支付适用的条件]
分期支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确有困难应当由侵权人举证证明,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二是应当提供担保。该担保可以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也可以是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质押。
条文参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33条、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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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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