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害专利权案件的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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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50 | 回复0 | 2023-7-25 16: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律师排名笔者参与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8月19日就要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开庭了,原告诉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笔者的指导老师代理的是被告。由于笔者的工科背景,对知识产权类案件自然感兴趣,在刚接到这个案子配合指导老师准备答辩时,甚至有些兴奋。为此,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论述此类案件的原告在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注意事项,本文作为之前文章的姊妹篇,主要讨论一下笔者在配合指导老师准备庭审过程中学习到的原、被告双方常用的诉讼技巧。

        同其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一样,侵害专利权案件的庭审过程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其中最能体现此类案件有别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地方是在法庭调查阶段。而法庭调查的核心任务是双方举证、质证,其中原告的举证主要分权利依据、被告侵权和赔偿依据三个部分。大部分案件中原告的权利依据都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案涉专利权存在欠缴年费、保护期即将届满等情况时,被告应提出权利不稳定,不应予以保护的质证意见。而原告在举证被告侵权时,其目的是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哪几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我方专利权里有这个,你方的产品里也有这个,你方侵权了”。因为侵害专利权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几乎遍布生产生活中的每个角落,即使庭审时配备了技术调查官,法庭也不太可能变得全知全能,这就要求原告在举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必须做到细致入微,将每个技术特征的细节都向法庭解释清楚。只解释到每项权利要求的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解释到每项权利要求的每个关键词,这样才能保证法庭充分理解,才能保证己方的诉讼权益。而在赔偿依据的举证时,通常举证己方损失都比较困难,这时候举证对方获利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网店月销量、评价数、自媒体文章及软文都可以作为其获利的证据,如果被告提出刷量、营销手段、融资需要等质证意见,那这些质证意见也必须有证据来证明,其举证责任自然在被告一方。

        被告答辩时最常见的理由是存在差异、在先销售、现有技术等,存在差异的主张大部分情况都在辩论阶段论述,这时候被告不但要论证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权的确存在差异,而且要论证该差异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虽然侵害专利权案件实行“全面覆盖原则”,即只要被诉侵权产品有一项技术特征与案涉专利权存在差异即可,但被告应诉时还是需尽可能多的找出双方的差异点,而且应该由当事人自己的技术人员比对查找为上策,因为即使代理人是专门做知识产权案件的,也无法穷尽每个技术领域,当事人自己的技术人员在技术方面还是比代理人要专业得多。有些人简单地认为,证明了在先销售就等于证明了现有技术,此观点是大错特错的。证明在先销售是要证明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早在原告方申请专利日之前就已经在销售,所以证明的主要任务是找到己方以前销售的与被诉侵权产品一样的产品,在收集证据时应该做公证,以证明己方收集的是在先销售的产品,并非拿现有产品冒充,产品上如果有时间标签(比方说串号、生产批次、出厂日期)的话在收集、举证时应重点突出释明。而证明现有技术的逻辑是案涉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你专利权里面用到的技术市面上早有了”。因此,现有技术的举证类似原告举证被告侵权,即证明案涉专利权主张保护的技术特征在我方提供的证据里都有,同样,为了法庭能够充分理解,举证时的颗粒度也应细到案涉专利权主张保护的每项权利要求的每个关键词。

        无论是原告举证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己方专利权,还是被告举证现有技术,为了使举证不凌乱、梳理举证思路,同时也为了便于法庭充分理解,应尽量让当事人的技术人员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说明,庭审中拿实物说明自然也必不可少。更为重要的是,图文并茂加表格梳理的技巧应尽量多用,且在图中应标注举证时提到的每个关键的专有名词,因为书记员的庭审笔录在这方面对法庭的帮助有限,庭审笔录也不可能有图和表格,所以代理人把工作做细、做扎实才能够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门打医疗事故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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