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案件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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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559 | 回复0 | 2023-4-11 14: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

文/曾庆鸿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我从2009年执业律师以来,每年办理一两起毒品犯罪的案件,不少案件取得良好地辩护效果,有不予批捕的,有从宽量刑的等等,现结合已办案例谈贩毒案件的辩护经验与技巧,具体如下:

一、综合评判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反推其对毒品是否明知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当被告人否认对查获的毒品不明知,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十种司法机关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其是否主观明知的情形。

我办理的胡卫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李某分六次将冰毒共计410克贩卖给刘丽某,其中多次是李某闻联系滴滴司机胡卫某,由胡开车将冰毒从A县运送至B县。本案中,我通过分析胡的知识水平、生活阅历、认知能力,结合接货过程、行车路线、包裹放置、交接方式、事后行为等,最终得出不足以推定其主观明知“样品”就是毒品的结论。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即使出现了上述十种推定明知的情形,被告人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则可以按照无罪处理。

二、特情介入犯意引诱,可按无罪处理

特情介入是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的常用手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规定》规定,严禁刑事特情诱人犯罪。“犯意诱发型”是指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被告人在被诱惑侦查之前并无贩卖毒品的犯罪意图,其实施犯罪行为源于侦查人员积极主动购买行为的反复诱惑。

我办理的张小某贩毒案,买家梁文某因吸毒被抓获,为争取立功,在民警的要求下“主动”联系张小某购毒。因梁文某欠了张的借款,张便空手前往约定地点讨要欠款,被公安抓获。我们认为,张主观上无贩毒故意,客观上未携带毒品。故,本案属于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违反刑诉法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禁止规定,犯意引诱不得作为犯罪处理。

另,尽管《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可以采取特情介入侦破毒品案件,但该纪要属于法院内部文件,且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冲突,因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在实务办案中,为增加辩护说服力,大家可参考吴晴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意引诱获取证据为非法性,按照无罪处理。(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04号)。

三、进入交易环节按既遂处理

根据刑法的理论可知,犯罪未遂是指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但在毒品犯罪的既未遂标准比普通犯罪从严掌握,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对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证据证明标准适当降低。根据审判实务的主流观点,如何把握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实际交付毒品,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如果被告人是在寻找毒源、筹措赌资等阶段,则按照未遂处理。

我办理的许某犯贩卖毒品案, 2015年6月26日,许某联系好买家刘某,后携带毒品前往A县卷烟厂附近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甲基苯丙胺66克。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查获的毒品就是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显然,根据“进入交易说”既遂标准,许某与买家在交易环节时查获,虽然未完成交易,但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四、共犯脱离,可按犯罪未遂或中止处理

根据刑法共犯理论,脱离者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如果是自动脱离,成立犯罪中止。我办理的邓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邓伙同明某某等8人从赣州开车去往云南购毒,打算运往武汉销售,因云南警方查控毒品严格,前两次未将毒品运回,放在偏远山洞内,第三次大家准备再次去取货,邓某某感觉异常,则借故不去,其他人在运毒途中被公安抓获。我们认为,邓某某明知有异常,主动放弃贩毒,客观上未参与后续的取毒、运毒等行为,同时,邓某某在全案是开车司机的从犯角色, 故,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可按犯罪中止处理。

五、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虽对有的指控不供认,法院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形屡见不鲜,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认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反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相关事实。

我办理的张某虎贩毒案,检察院指控张贩卖毒品5次,张对其中3次予以否认, 其中第2、4次指控证据仅有买家罗某文一人证言,系孤证,未查获毒品,微信转账记录不能排除朋友间的借款纠纷之合理怀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中有一条为“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6、7月认识,互有来往,微信的聊天内容未涉及毒品,也未缴获毒品,仅凭买家一面之词,不足确信双方存在毒品交易。因此,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债务关系之合理怀疑,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综上,贩卖案件的辩护技巧远远不止以上几点,我只是抛砖引玉。我坚信,只要我们在吃透每起案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秉承实体、程序、证据辩护的刑事一体化思维,夯实每个辩点,定能取得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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