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因外伤就医行清创,术后仍遗留异物并发生院内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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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182 | 回复0 | 2023-1-22 20: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律师辩护作者:{admin  整理}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5日,原告因外伤到被告医院住院至2017年12月9日,共14天,出院诊断为“大腿软组织异物残留”。原告支出门诊医疗费791.3元,住院费7894.44元。2018年1月12日,原告袁某城右大腿穿透伤及伤口愈合后破溃到x市x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至2018年6月7日,共146天,原告支出住院费6889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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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6日,原告袁某城右大腿溃疡创面6个月后到x省立医院转治疗,住院至2018年8月24日,共79天,出院诊断为“右股外侧感染窦道、右股外侧清创负压吸引术后”。原告支出住院费114131.36元。
二、患方观点
2017年11月25日,原告因伤在被告处行“清创、异物取出术”并入院治疗。由于被告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致使原告在行异物取出术后仍遗留异物并出现院内感染(铜绿假单胞菌)并形成感染窦道不愈合,经转入x省立医院多次手术及其它治疗才好转。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经济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造成了伤害。
三、医方观点
1、鉴定所对本案事实认定有误。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3)指出:在被鉴定人术前即存在感染及窦道形成的情况下,在不足24小时,伤口存在渗血的情况下即拔出引流条存在不当。然根据2018年1月16日08:06病程记载:患者入院后留取引流物行细菌培养及药敏检查结果排除术前感染,考虑异物反应。
2、鉴定所对医疗规范适用存在错误。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3)指出:针对残留异物取出术术后引流条拔出,应视一般情况在24小时候至48小时内拔出……在不足24小时,伤口存在渗血的情况下即拔出引流条存在不当。鉴定所指出应“在24小时后至48小时内拔出”,需要提供明确的规范依据,否则应视为规范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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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过错分析
1、根据提供的诊疗资料,被鉴定人袁某城2018年1月12日创口红肿、破溃、流出“脓性”液体,医方诊断:软组织感染?住院期间多次细菌培养均显示“未见细菌生长”,偶有显示“铜绿假单胞菌”,细菌培养未见细菌生长不能完全排除感染存在,这是医学常识。医方在后期分析说明中也考虑被鉴定人存在多重感染。
2、本案中医方在不能排除感染、窦道形成的情况下术后不足24小时,并且有渗血的情况下拔出引流条,说明医方引流条拔出过早确切。
五、损失分析
1、医疗费191710.14元;
2、误工费41661元(55905元÷365×272天);
3、护理费32640(120元×272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23900元(100元×239天);
5、交通费25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案情该项酌情支持2000元;
六、庭审意见
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综合鉴定结论中x市x中心医院过错责任的比例(原因力介于同等原因与主要原因之间)及本案情况,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4411.14元,被告x市x中心医院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6647元(294411.14元×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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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中心医院赔偿原告袁某城各项损失共计1766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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