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会计利用职权截留运费,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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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29 | 回复0 | 2023-1-20 20: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费维权律师作者:{admin  整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新的量刑标准,超过3万元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林某是A矿业原料公司的会计。A公司因业务性质,经常需要物流公司进行矿物原料的运输,运费也是随时变化,没有固定价格。林某从中发现了生财良机,2013年至2018年期间,她与担任会计助理的同事叶某(另案处理)合作,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高物流公司运费的方式,欺骗公司财务负责人黎某将运费转入物流公司账户后,要求物流公司将多支付的运费退回其指定的其它账户;或欺骗黎某将运费转入其篡改的物流公司收款账户,截留虚高的运费后把实际应付运费转给物流公司,得款后林某与叶某共同分赃。通过上述方式,二人共计侵占A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6794212元。

2021年2月22日15时许,民警在某停车场抓获了林某。后林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中,林某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涉案金额的计算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本案中公诉机关是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得出的侵占金额来确定涉案金额。审计报告中的侵占金额是以被害单位转出钱款被截留至被告人名下及相关账户的金额进行计算。因此,涉案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性,法院予以采纳,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林某还提出其有帮被害单位购买发票行为,应予扣减侵占金额。法院经审查,无证据显示有此行为发生,且即使存在帮单位购买行为,亦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职务侵占金额的认定,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另,被告人林某当庭提出愿意退赔,让辩护人联系家属,经辩护人联系,家属目前无能力赔偿。

关于责令退赔问题。被告人林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794212元,本院另案已判决叶某退赔人民币1657585元,故其应退赔人民币6794212元,其中人民币1657585元与叶某负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67942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对犯罪金额计算辩解,但亦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单位A公司人民币6794212元(其中人民币1657585元与叶某负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新的量刑标准,超过3万元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公司职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做违法乱纪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应因贪图一时小利将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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