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长期服用的药物住院期间医院未给,患者死亡,医院赔偿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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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53 | 回复0 | 2023-1-20 19: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律师在线作者:{admin  整理}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6日,黎某某因“反复胡言乱语、行为异常4年,加重一月余”入被告某精神病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甲状腺功能减退所致精神障碍;2、甲状腺功能减退。2021年6月11日17时50分,黎某某突然昏倒,后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6月11日18时40分宣布死亡。当日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黎某某行尸检,鉴定意见为:黎某某较符合在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引起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基础上,因咽喉部急性化脓性诱发甲减危象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所致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亲属死亡,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死者黎某某在2021年5月26日因精神障碍进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除精神异常外无任何急重症疾病。2021年6月11日18时50分,被告告知家属黎某某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现原告方认为因被告的诊疗护理过失及过错,导致黎某某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黎某某的死亡后果系被告的诊疗过错行为导致。综上所述,被告的诊疗行为对原告方造成巨大损害,侵害了原告亲属黎某某的生命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医方观点
某精神病院辩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实不清,不够客观公正,不能作为医疗过错划分依据。被告医院是石柱县当地精神疾病专科医院,重庆法医验伤所未充分考虑被告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地区差异,直接以主城区三甲综合性医院的一般标准要求被告医院,严重脱离实际,出具了不负责任的鉴定报告。本案中,即使被告医院有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完成的过错,但与黎某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对黎某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轻微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石柱某精神病医院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1.未对黎某某甲状腺功能减退进行相关治疗。医方病程记录中,未见对黎某某甲状腺功能减退相关病情的详细观察记录和讨论的记载;长期医嘱中记录中未记录左甲状腺素钠片的具体用法及剂量,也未见相关执行记录。2.对黎某某病情变化认识和观察不足,未积极完善相关检查、会诊。2021年5月30日,黎某某出现呕吐、全身轻度水肿等表现,予以补液治疗3天;2021年5月31日电解质检查提示电解质紊乱,但未见医方后续继续复查患者电解质的记录。2021年6月11日,黎某某诉咽喉部疼痛不适,查体示咽喉弥漫性充血,扁桃体I度肿大,双下肢轻度水肿,走路不稳,予以抗感染治疗;但未见医方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如血常规、电解质等)的记录,也未见相关科室的会诊记录。3.病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所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未见2021年6月1日-11日期间的体温记录表,未见2021年5月26日-6月10日期间的护理记录,未见2021年6月7日-10日期间的病程记录。综上所述,黎某某精神障碍,有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及对症支持治疗的指征,石柱某精神病医院相关抗精神病药物配伍及用量符合治疗规范;黎某某甲状腺功能减退、咽喉部急性化脓性炎为自身所患疾病,且病情较严重;但石柱某精神病医院对黎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未对其甲状腺功能减退进行相关治疗,对其病情变化认识和观察不足,未积极完善相关检查、会诊,病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等过错。结论:石柱某精神病医院对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黎某某死亡的同等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黎某某的医疗损害进行司法鉴定,经该所分析认为,某精神病医院对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对其甲状腺功能减退继续行相关治疗,对其病情变化认识和不观察不足,未积极完善相关检查、会诊,病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等过错,为黎某某死亡的同等原因。某精神病医院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重庆法医验伤所指定鉴定人员王琪出庭接受了质询,对某精神病医院的问题进行解释,本院认为某精神病医院未提交足够证据推翻重庆法医验伤所的鉴定意见书,故对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某精神病医院对黎某某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石柱某精神病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黎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0812.00元。



律师解析
1.什么是甲减危象?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长期得不到合理治疗,又遭遇了感染、创伤、、手术、口服过量安眠药以及水、电解质失衡等情况,病情会进一步加重。出现低体温、低血压和心率减慢的症状,进一步发展还会有呼吸浅慢、嗜睡、意识不清,甚至昏迷的症状。这就是甲状腺功能减退危象,简称甲减危象。甲状腺功能减退危象大多发生于甲状腺功能减退病程长、老年、诊断或者治疗不正确的重症患者,以冬季发病为主,因为冬季对甲状腺激素的需求量增多,原有补充的剂量明显不足所致。患者表现为嗜睡,甚至失去知觉,发展为昏迷。甲状腺功能减退危象可以在数日内逐渐发展形成,也可以在外伤、寒冷以及感染时突然发生。甲状腺功能减退危象不能按一般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方法治疗,甲状腺功能减退危象少见,是严重的并发症,死亡率高达60%以上,需要紧急抢救,否则会危及生命。所以出现甲状腺功能危象的症状,比如低体温、低血压和心率减慢等症状,应该立即送医院就医。
2.经常有医院忽视患者需长期服用药物的过错。
很多慢性疾病,患者是需要长期服用某些药物的,例如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支气管哮喘、甲状腺功能减退、冠心病,这些疾病不能治愈,只能靠药物长期服用维持或延缓病情,相关药物一旦停药,有可能引起病情加重或反跳,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例如本案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临床上很多医生只管本次住院患者的主诉疾病,而不管其基础疾病,这是迟早会出事的,一个合格的医生应当关注患者的各方面情况,不能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3.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合理吗?
甲减并非严重疾病,而是临床上比较常见的疾病,治疗也非常简单,长期服用甲状腺片即可。本案如果医院没有忽视患者需长期服用该药物,按时给患者服用,患者的死亡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本案医院承担同等责任是合理的,即便鉴定其承担主要责任,也不为过​,临床医生应该重视患者的基础疾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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