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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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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682 | 回复0 | 2022-11-4 20: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程序的双规制,即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由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下面我们就夫妻双方(内地)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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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自愿共同到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且以上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机关更正;
3、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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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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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进入三十天的冷静期:
在这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丢失的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由婚姻登记处审核后,发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这时协议离婚程序就自行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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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当事人在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内没有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则自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届之日起进入下一个三十日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期间:
1、如果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配合共同去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然协议离婚程序也就此夭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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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双方在此三十天内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了一致协议,共同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现役军人的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每人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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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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