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持借条要求还款却败诉,转账人不等于实际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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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953 | 回复1 | 2022-4-1 18: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律师名气排名作者:{admin整理}


李某于2016年入职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2017年,李某以自己名义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0.8%。账户转账情况如下:公司将借款转入李某账户,随后由李某账户转入张某账户。
李某于2018年离职,在工资平均薪酬9000余元。
随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


一、法院裁定李某非实际出借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借款事实真实,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虽然借款通过李某账户转出,但借款提供方系公司。李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接受公司委托的职务行为,并非真正的借款人。李某与张某不存在经济上往来,双方并未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李某非本案适格主体,无权提起诉讼。


二、主体适格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主体适格也就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民间借贷中,原告可以是借款人本人,如借款人去世的,其继承人也可以作为继承人起诉,如果借款人将借款转让给其他人的,受让方也有权提起债权转让纠纷诉讼。
如原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时发现,法院有权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间借贷审理并非仅依据借条
民间借贷为虚假诉讼高发区,对此,最高法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以本案为例,尽管借条上写的是李某本人,但结合李某的经济情况,很难认定其具有出借能力,因此,法院在审查时还会就款项来源等事实进行查明,而不是依据借款和转账记录就认定民间借贷事实成立,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


四、其他分析
案情介绍中未阐述李某是出于什么原因而起诉。结合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现状,或许是因为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未留意到公司还有该笔债务,或许是因为公司已经注销或吊销,因此为诉讼便利,要求李某以本人身份诉讼。后者李某法律上无责任,前者则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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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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