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意识 | 如果你满身是理却输了官司,不妨看看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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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210 | 回复0 | 2022-7-7 16: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伤律师咨询作者:{admin  整理}
证据意识 | 如果你满身是理却输了官司,不妨看看这篇文章


证据意识 | 如果你满身是理却输了官司,不妨看看这篇文章-1.jpg




笔者接过很多这样的咨询,介绍案情时对方一番陈述声泪俱下,让人听完忍不住热血沸腾觉得不起诉难平民愤。


可是每当问对方:“您说的这些都有证据吗?”
对方往往会说:“什么证据?这些都是事实啊,还需要证据吗?”


坦然的回答让人气息不禁为之一滞:“当然了……没有证据,这些都只是故事啊。”


印象最深刻的一次,上千万的投资纠纷,问:有协议吗?
答曰:自己没有,在对方手里。
问:有聊天记录吗?
答曰:换手机删掉了。
问:有录音吗?
答曰:没录啊。
问:有证人吗?
答曰:只有我妻子知道。。。


笔者从内心深处发出了一声绝望的惨叫。


可现实就是如此,人们总是在争议发生之后才找律师,而事情都发生在若干年前,留下的只有记忆,片纸也无,真正做到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种官司,再优秀的律师也是束手无策,总不能把客户的叙述写成小说去给法官读吧。


法律是一门很专业系统的知识,普通人可以不必精通,但心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在我国的诉讼中,庭审程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所谓纠问式诉讼,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中,一切以法官查明事实为中心。当事实明确后,如何适用法律几乎是法官一个人的乾坤独断。与之对应的,庭审中最主要的环节就是法庭调查,剩下的法庭辩论通常处于从属地位。


所谓法庭调查,目的就是为了让法官查清案件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而法庭辩论解决的才是法理逻辑问题。这跟大家在港台剧中常看到的诉讼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桥段不同,在我国的法庭上,法官才是核心,一切的庭审程序,都是在法官的指挥之下完成。没有法官的准许,不能随意发言,更多的是法官问什么就回答什么。


说到这里,要告诉大家一个颠扑不破的道理:


事实是什么?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法官认定的事实是什么?这三个事实虽然指向的是同一件事,但往往相差万里。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满身是理但却打输了官司。


通过法律程序查明事实,有时候跟盲人摸象差不多。尤其当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的时候,优秀的律师往往可以用有限的证据讲出一个让法官相信并且对自己这方更有利的故事。


要知道,只存在于你记忆中的事实,没办法移植到法官的脑子里去。



所以,你可以不用专门学习法律,但一定要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对于普通人来说这就够了。那么,怎样形成证据意识呢?


首先,要学会换位思考,不要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而要知道如何站在第三人的角度来审视证据。把自己当成一个对事实一无所知的人,看能否能你手中的证据里还原出事实的全貌。


其次,要把法官当成是一个通晓法律知识的“普通人”,这里的普通指的是他跟你我一样具有类似的常识体系、生活经验和逻辑思维,他既不是全知全能,也不是认知水平低下的孩童。


所以,证据的“质量”也就限定在这两个标准之间,既要让不知情的第三者能够在脑海中还原整个事实,又不必苛求每个事实细节都要证明,只要在关键节点上拿到证据,就可以连点成线,呈现出事件发展的清晰脉络。


有了证据意识,日常生活要注意留存哪些证据呢?


这个问题可以从庭审角度反推来看,最容易被法官所认可的证据,就是日常生活中首先需要保存的证据。比如:


1、最好的证据是书证
(协议、通知、欠条、收条、转账记录、照片、宣传单等等)


“白纸黑字”的老话想必大家都听过,这一传统观念在今天依然深入人心。就还原历史而言,没有比书证的真实度、承载力、稳定性更好的证据。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各种复杂的约定往往只能通过书证来呈现。


对于书证的保存,可以记住两个原则:(1)但凡有自己签字的文本,都应该保存一份原件。(2)但凡有对方签字、盖章的文本要尽量保存好,最差也要拍张照片。


绝大多数简单的民事纠纷,庭审环节的核心证据可能就是一份合同,但这就足够。


2、没有书证时,对话通常也是不错的证据


对话在证据类型中属于当事人陈述,如果没有更强的理由,自己说过的话很难被推翻。


最常见的对话就是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很多朋友会定期清理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很显然这不是个好习惯,笔者建议,在手机内存充足的情况下,聊天记录都应该长期保存,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这些聊天记录都会作为证据使用,而一旦被删除,数据恢复的可能性很低,很多曾经在聊天记录里言之凿凿的对话都成了空口无凭。


此外,录音也是对话证据的一种形式


有人可能会担心,未经对方允许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的确,已经失效的2008年版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曾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这部法规在2019年更新时,已经删掉这一条。当然,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侵犯他人权利去录音取证,但很明显司法机关对于录音证据采集方式的包容度有了很大的提升。只要不是用类似于在别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的方式录音,基本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当现存的证据存在缺失时,一次设计好的通话录音,可以更精准地同对方核实某些事实细节,防止对方在法庭上否认。


在录音前,可以预先设计好自己话术,明确要采集的事实细节要点,在不引起对方警觉的前提下把录音完成。对话过程中可以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谈话各方的身份,尽量用全名称呼对方,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对话不必长篇大论,更不必争辩谁对谁错,唇枪舌剑可以留到法庭上去说。


3、当手中实在没有其他证据时,才轮到证人作证


之所以把证人证言放在最后,是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单纯的提交书面证词是不会被法官认定为证据的。而且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证人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亲疏成反比,也就是说,越是亲近的人提供的证言,效力越小。当然,亲近关系的证人做得不利于己方的证言,效力反而更强。


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在文章开头,当听到对方说“只有我妻子知道”时,笔者崩溃的原因了吧。

来源:原创段再扬律师 律师马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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