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消费维权律师免费咨询:销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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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81 | 回复0 | 2022-8-16 16: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2021年,范某在广东省文物总店(以下简称文物总店)花17100元购买了一只手镯,该商店向其开具了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玉镯”,金额为17100元。7月24日,范某又到该商店要求换开发票,该商店遂收回原来开的发票,重新为范某开具一张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翡翠手镯”。所购手镯经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鉴定为“水钙铝榴石手镯”。后应该商店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对手镯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范某认为文物总店将普通的石榴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以假充真,对其构成欺诈,若范某起诉至法院,文物法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湛江消费维权律师观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范某应当将所购手镯退还文物总店,该商店退还范某货款17100元;文物总店向范某赔偿手镯三倍价款5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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