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关于故意伤害案的办案思路及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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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585 | 回复0 | 2022-7-7 15: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前言
在刑事案件实务辩护中,一般有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两种方向。据统计,我国的无罪辩护成功率极低,而全国法院的无罪判决更是少之又少。然而不管是无罪还是轻罪辩护,都应当以“有效辩护”为宗旨,面对一些表面证据极有可能成立犯罪的刑案,一味追求无罪辩护效果容易大打折扣。轻罪辩护达到效果常见的有低于量刑建议的量刑、几个月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等。
近期,笔者所在团队办理了一起被指控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缓刑的判决结果,现就此案件的办理思路和辩护要点进行分享,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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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故意伤害罪案的案件特点
故意伤害罪属于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节,属于比较常见多发的普通刑事案件,就此类刑事案件实务辩护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开展有效辩护。
(一)行刑交叉问题
行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与冲突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纠纷,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或者一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了后一个法律事实的发生,从而产生性质不同的法律争议所引起的案件。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介于刑事犯罪与行政治安处罚案件之间的案件。
简单来说,即行政与刑事案件的界线问题,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而不认为是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第二十九条: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也就是说,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作为犯罪处理,那么是否达到应受到刑事处罚程度,需要以司法鉴定结果(人体损伤程度)为参考依据。
(二)刑事定罪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罪与非罪),需要考虑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区分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结合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而不能单纯以结果论,不能简单地从外表形式及造成的后果予以考量。
此外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之间的界限,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转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二、关于故意伤害犯罪的辩护思路
结合上述故意伤害罪案件的案件特点、犯罪构成以及量刑标准,并考虑个案事实及证据内容,探索辩护空间,制定辩护方案。以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
案情:胡某某(化名)等人因C某在……经济纠纷时发生争执,胡某某等人致C某受伤,后鉴定C某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后胡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辩护思路及辩护要点:
笔者主要从罪轻辩护角度入手。
以下为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部分信息涉及案情及个人隐私已作隐去处理)
第一,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根据《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中陈述的“到案方式:自动投案”,“到案经过:……在xx月xx日xx时许,……;在xx月xx日xx时许我所将……调查”的内容,以及《传唤证》中显示的“传唤时间:xx月xx日xx时许……被传唤人到达时间:xx月xx日xx时许”可知,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出具传唤证前、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其到xx派出所后才收到传唤证并签收相应文件,其到案方式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到案后,被告人虽没有在x月xx日第1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次日,即x月xx日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的……,其……。xx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应当依法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中也认可了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由此可知,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涉案矛盾系在双方未能合理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所产生,案件起因与被害人有一定关联性,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可适当减轻胡某某的责任。
被害人C某与胡某某……(从被害人C某2020年xx月xx日第2次询问笔录可知……)等,具有……。
从被害人C某的笔录也可以证实这一点,如xx月x日第3次询问笔录中提及:“……”。
当同案人被公安机关问及关于涉案事件起因时,在xx月xx日第1次询问笔录P3.6页中其表述:“……”;在xx日第2次询问笔录中其提及:“……”。
由此,涉案事件起因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发生都具有关联性,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可适当减轻胡某某的刑事责任……
第三,被告人胡某某及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中第三条第9款:“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恳请法院充分考虑胡某某的悔罪态度,被害人谅解意愿……
第四,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是被动地牵涉进这次事件中,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区别于事先有预谋的故意,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据了解,胡某某与被害人C某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纠纷、恩怨。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明显可以区别于那些事先有预谋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五,胡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认罪态度良好。
……
第六,被告人胡某某符合可以宣告缓刑的法定标准,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前述内容已对此问题进行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以前都是安分守己,奉公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2)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其也是认真接受教育,服从管教,这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此次事发突然……被动地卷入了打架的过程,被告人自被羁押后就一直深深地反省自己的行为,并且一直认真接受教育,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地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
后法院综合考虑并采纳了笔者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目前胡某某已经被释放。
三、关于缓刑及适用条件
(一)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全称为刑罚的暂缓执行,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综合表现,依法决定是否执行具体刑罚。
(二)缓刑与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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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缓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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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整理完毕于2021年5月15日,首发小法迷公众号,后发于其他自媒体平台。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告知。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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