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结果不理想怎么办?

2023-2-16 12:51|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527|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很多进行了鉴定,包括死因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一方或双方对认为鉴定结论不理想是大概率事件,那结果出来后有什么办法补救吗?一、死因鉴定——尸检结果不 ...
作者:{admin 整理}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很多进行了鉴定,包括死因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一方或双方对认为鉴定结论不理想是大概率事件,那结果出来后有什么办法补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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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因鉴定——尸检结果不理想。

如果死因鉴定结论是客观的,其实不存在什么理想不理想,应该是得出了意料之外的真相,不过实践中,死因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比比皆是,为什么不客观,有鉴定机构专业水平低、确实死因疑难、结论有偏向性等原因。林律师见过一个案例,先天性巨结肠晚期的病人,死亡前血钠132mmol/L(正常血钠135-145mmol/L、同时患者血气分析正常),鉴定机构给的尸体解剖结论:考虑电解质紊乱、酸碱失衡、低血容量休克死亡,这是极不专业的,患者的死亡原因分为直接死亡原因和间接死亡原因,直接死亡原因应该是恶病质、重度营养不良、低血容量休克(说直接一点就是饿死的),间接原因应该是先天性巨结肠,这个死因鉴定结论,直接导致医疗损害鉴定时医院的责任比例升高,因为纠正水电解质紊乱是医院的基本功,如果这都没有做到,那医院的责任就大了,但实际上患者主要是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这个案例死亡原因的偏差应该上述三个原因都有(鉴定机构专业水平低、确实死因疑难、结论有偏向性)。

那么,针对死因鉴定结论不客观的,应该怎么来补救呢?死因鉴定结论出具后,可以在3个月内申请复核,当然复核机构一般为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服的一方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双方共同申请,不过复核不是再次进行尸检,此时也没有条件再进行尸检,因为遗体已过了尸检有效期,鉴定机构只是对保存的标本进行复核,费用会比尸检费用低。至于复核之后得出不一致的结论如何采信,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尸检大多不通过司法机构,所以林律师建议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采信哪一个尸检结论,那就起诉到法院,如果法院不能做出认定可再次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死因。

二、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不理想的。

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服,可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这是双方都可单方面无条件进行的操作,也是法律允许的程序。如果省级鉴定还不服,可通过起诉到法院后再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按照现行法律,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平行的、互不替代的,即两个鉴定双方都可申请,不过按最高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法院应当采信司法鉴定结论。所以实践中,因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越来越失去证据效力(因一方当事人不服申请司法鉴定时),所以这种鉴定方式进行地越来越少,林律师建议如果没有尸检问题的困扰,患方还是申请司法鉴定好一些,这样解决纠纷的效率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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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不理想。

(一)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没有法律允许的两级鉴定程序,如果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难以被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采纳,几乎不再有机会重新鉴定。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条件如下: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或真实性或公正性的情形;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所以,如果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的,例如该回避的没有回避,需两个鉴定人参与的只有一个,需开听证会的没有召开,等等;同时如果有新的证据,应当重新鉴定或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例如鉴定机构通过患者的损害情况根据病历推定医院有手术操作不当的过错,但医院其后又提交了手术视频,未发现任何操作不当的地方,鉴定机构可补充鉴定,删除该结论意见。

(二)提出书面异议。

林律师建议如果没有机会重新或补充鉴定的,但又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人书面回复,书面异议主要针对鉴定人忽视的问题、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做正面回复。例如患方指控了众多过错,但一些主要或关键过错被鉴定人忽视,没有体现在鉴定意见书里,患方可以要求鉴定人书面回复;例如,医方虽然有过错,但从医学上来说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医方可以“引经据典”,要求鉴定人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做出书面回复。

当然,绝大多数书没回复鉴定人不会改变鉴定结论,但是这些书面回复法官会看到,他会了解到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的心情,了解到有异议一方辩论意见的合理性,可能会将判决偏向有异议的一方。

(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当觉得鉴定人书面回复还不够力度来补救鉴定意见的不理想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这不需要花多少钱,本市的鉴定机构,几百元出庭费即可,外地的,主要是鉴定人出庭的差旅费。对于有偏向性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会有所心虚,可能会在出庭前后督促一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对于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案件,法官有可能针对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对鉴定意见做出有保留的采信;对于鉴定结论不会有改变的鉴定人出庭质询,法官会对当事人维权的决心有所了解。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要提前书面交给法官,因为法院要联系鉴定人出庭,要提前安排时间;鉴定人出庭前要提前列出质询问题,以便书记员记录,更便于在庭上让鉴定人回答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这些问题和上述的书面异议大致相同。

很多当事人没有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代理,这些书面异议或鉴定人出庭质询问题的提出会很吃了,抓不住重点,建议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不一定需要全权委托,咨询这些问题并不需要花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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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鉴定结论出来后,能补救的方法有限,能重新鉴定的几率更是极小,所以要在鉴定结论出具之前好好把握,补救总是效果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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