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九大基础理论问题

2023-1-20 09:55|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461|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近年来,企业合规得到空前的关注,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2018年是我国的企业合规元年,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为代表;2020年是 ...
作者:{admin 整理}

近年来,企业合规得到空前的关注,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2018年是我国的企业合规元年,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为代表;2020年是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启动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在上海浦东等六家基层检察院开启首批合规不起诉工作试点;2022年是企业合规全面开展之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于2022年4月2日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立法机关将通过立法形式对企业合规赋权。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企业合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

一、企业合规的内涵


企业合规,是指企业为有效防范、识别、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整套公司治理体系,在本质上属于公司治理问题。广义上的企业合规具有多层内涵:从公司管理的角度,企业合规是一种公司治理方式;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企业合规是一种行政监管方式;从公安司法角度,企业合规是治理企业犯罪的方式。狭义的企业合规可称为刑事合规,即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下开展的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工作,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

二、企业合规的价值


企业合规的价值在于合规可以创造价值。有效的合规,不仅会直接预防公司的员工包括管理层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而且会帮助公司避免发生重大的违规风险,可为公司维护稳定的经营环境以及良好的国内国际商誉等,间接为公司带来效益。具体而言,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建立合规体系有助于企业减少损失,切割责任,获得行政和刑事处理上的宽大处理,实现长久的可持续发展;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企业合规可以克服行政监管外部监管的局限性,通过引入协商、对话、妥协和契约的理念,激活企业自我监管的能力,提高外部监管的有效性,为大型企业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开辟一条新的监管方式;从社会公共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企业合规机制的推行,表面上使企业付出了高额管理成本,使涉案企业获得额外收益,却有利于维护众多关联人员的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

西方国家企业合规的理念是,在企业活动涉嫌犯罪的时候,通过企业合规,放过企业,但不放过企业家。从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情况看,检察机关目前借助企业合规目标是,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企业家。当然,有学者指出“这种目标,与企业合规的理念冲突,也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之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四、企业合规的有效性标准


企业合规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对有效实施合规计划的企业予以不起诉、从轻处罚等刑罚激励,促进公私合作,共同预防违法行为。当企业正处合规整改期时,其有效合规计划既包括满足形式书面要求的静态合规计划,也包括能够有效发现犯罪和调查犯罪的动态合规计划。一般认为,有效合规的基本标准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和应对机制。预防机制是否有效可以从是否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合规制度、合规管理机构、合规培训、合规文化等具体要素上进行判断;识别机制是否有效可以从是否建立和实施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评估、合规风险处置、合规审计、合规举报等具体要素上进行判断;应对机制是否有效可以从是否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调查、合规问责与惩戒、持续改进等具体要素上进行判断。

五、企业合规的监管问题

企业合规监管制度的良好实施,是企业合规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保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独立第三方监管模式。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之规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为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目标,合规监管人可以具有三种角色:一是合规计划设计的监督者;二是合规计划运行的指导者;三是合规整改验收的评估者。第三方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专业需求确定监督评估人员,有利于保证监督评估的专业化和质量;第三方比较超脱、中立、独立,可以避免先入为主等片面性。

六、企业合规的行刑衔接问题

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问题,既涉及刑事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衔接问题,也涉及企业合规实体规定上的衔接问题,还涉及合规考察验收标准上的衔接问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行和深化,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尝试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解决好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不仅如此,在实体衔接和合规标准衔接方面,也存在着难以保障合规激励的有效性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统一预防等问题。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问题的有效解决,除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行政监管部门的法律职责,细化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以外,还需要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一起制定刑行合规有效衔接的专项合规整改标准,确立企业犯罪侦查中的“检察引导”制度,并继续优化“双向衔接”机制。

七、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属于合作性司法、协商性司法,都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节约办案资源。但两者存有明显的区别:一是目的不尽相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既好又快地处理认罪认罚案件;而企业合规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企业内控机制,进行除罪化改造,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使企业浴火重生。二是办案效率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程序从简,故提高效率是其重要的价值追求;而企业合规要对企业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情况进行较长时间的跟踪考察和监督评估,效率不是其追求的价值。三是工作重心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重心在办案本身,案结事了;而刑事合规的工作重心除了办案之外,还在于案后对企业的源头治理,因而是末端治理与源头治理的有机结合。四是犯罪治理的侧重点和方式不同。认罪认罚从宽侧重于事后惩罚、消极预防,而刑事合规侧重于事前合规、积极预防。五是控辩协商的内容不尽相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双方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案件如何处理,其中重点是量刑。而企业合规协商的内容除了案件如何处理之外,还有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考察机制的落实等内容。六是从宽幅度不同。企业刑事合规的从宽幅度应当明显大于单纯的认罪认罚,因为前者既认罪认罚,又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具有两个表示改过自新、可以减少预防刑的情节。

八、企业合规的立法问题

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点改革,企业合规或将被立法机关正式赋权。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 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通之处,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找到了制度基础; 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以及检察机关探索企业犯罪不起诉的经验做法,为立法积累了经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在两会期间提出,根据涉案企业合规的试点情况,应适时修改《公司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议在《公司法》第十章后增加“合规”章节,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一章“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如在 《刑事诉讼法》 第 182 条之后增加 “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一” 和 “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二”,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作出规定。

九、作为律师业务的企业合规


企业合规,律师大有可为。专业律师团队可为企业提供的合规服务主要包括三大板块:一是合规计划的打造,包括帮助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或者帮助已经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二是为企业提供合规调查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合规尽职调查和内部合规调查,前者是在企业投资、并购以及发展第三方合作伙伴时,为避免法律风险所进行的专业调查,带有评估和防范合规风险的功能;后者则是在企业面临监管调查、刑事执法或者出现违规事件之后,由律师进行的专业性合规调查活动,主要目的在于查明违规行为、识别违规责任人、发现合规漏洞,为切割员工责任与企业责任、完善合规体系做好准备。三是执法调查的应对,即对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进行必要的应对,帮助企业建立应对调查的指引和流程,参与调查过程,参与协商、对话、听证、讨论,必要时与监管部门和刑事执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的各种损失。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2]陈瑞华:《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3]陈瑞华:《合规监管人的角色定位——以有效刑事合规整改为视角的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3期

[4]朱孝清:《企业合规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5期

[5]李玉华:《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6]李勇:《涉罪企业合规有效性标准研究——以A公司串通投标案为例》,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

[7]李奋飞:《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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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成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证据法学,对刑事证据规则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理论功底佳。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法律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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