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如何举证,怎么为医疗事故诉讼举证?

2023-1-20 09:51|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476|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那么医疗事故诉 ...
作者:{admin 整理}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那么医疗事故诉讼如何举证,怎么为医疗事故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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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诉讼如何举证,怎么为医疗事故诉讼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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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解答: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2、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医疗人员具有医疗过失行为:

  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行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这一规定,即为有过失;

  2、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即为有过失。

  3、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

本律师执业已满五年,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检察院任职3年。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兼顾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且均较为熟练,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办案经验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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