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看寻衅滋事罪

2023-2-27 21:30|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499|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最近几天,两则法律新闻上了热点。一是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朱委员认为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 ...
作者:{admin 整理}

最近几天,两则法律新闻上了热点。

一是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朱委员认为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为此,朱征夫将于今年两会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

二是沈阳一女子为了吸引粉丝、便于今后在网上售卖商品挣钱。2月26日乘坐地铁时自己不慎将手划伤后,恶意杜撰了“在沈阳地铁被扎”“警察处置不力”“民警要求删帖”等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口袋罪”又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某些构成要件行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的罪名的俗称。在1979年刑法中,被认为存在三大口袋罪,即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口袋罪的特点是罪名抽象,罪状模糊。但它是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立法现状,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保留了类推解释制度,同时秉承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因而催生了三大口袋罪。应该说它在当时有利于惩治危害行为,保障社会稳定,但随着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以及立法技术的精进,“去口袋化”已经称为刑法立法不可替代的趋势。

二、寻衅滋事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致使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寻衅滋事罪,非常认同朱征夫委员的意见。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得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但在该罪名还未正式取消之前,要清楚知道该罪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是一种相当严重的罪名。遇到问题后,应该认真研究辩护角度。

特别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经常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注意从被告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去考虑。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另外也要从犯罪情节上去区分,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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