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几个重要时间点

2023-2-16 17:27|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953|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对于离婚案件,引起过程复杂,时间较长,涉及的范围广,导致整个案件的诉讼流程都会很长,当然,愿意配合调解离婚的另说。因此,在离婚案件提起的时间节点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近期遇到了几 ...
作者:{admin 整理}

对于离婚案件,引起过程复杂,时间较长,涉及的范围广,导致整个案件的诉讼流程都会很长,当然,愿意配合调解离婚的另说。因此,在离婚案件提起的时间节点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近期遇到了几位客户咨询离婚案件中起诉时间的问题,因此汇总形成本文章,希望对各位读者有益。


1)无效婚姻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在起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无效的时间上并无规定,因此,只要符合无效婚姻的条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确认婚姻无效。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达到法定婚龄”在婚后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就不会被支持。


2)可撤销婚姻起诉: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禁止提出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规定,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可以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


4)再次提起离婚诉讼: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损害赔偿提起时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都不可以请求赔偿。


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民法典》的出台导致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失效,目前来说,没有其他特殊规定的话,笔者认为应当适用3年的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但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建议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以上就是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时间点,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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