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回顾|张晓凯:刑事合规律师应具备的四个能力

2023-2-15 16:20|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525|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编者按2022年6月18日下午,第101期尚权刑辩沙龙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的研讨主题为“企业刑事合规实务”,由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旭华律师主持,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 ...
作者:{admin 整理}

编者按

2022年6月18日下午,第101期尚权刑辩沙龙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期沙龙的研讨主题为“企业刑事合规实务”,由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旭华律师主持,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律师以及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佳虹律师担任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应洪录律师以及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主任张晓凯律师担任与谈人。

本期沙龙在“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与“尚权刑辩”视频号同步线上直播,在线实时收看共达2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主任张晓凯在沙龙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沙龙回顾|张晓凯:刑事合规律师应具备的四个能力 沙龙回顾|张晓凯:刑事合规律师应具备的四个能力-1.jpg

张晓凯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主任

我们之前听到的多是体制内外专家学者,从宏观层面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寻找相关的法律、理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成果,提出立法建议,更多的是从制度落地的主导者、设计者的角度来解读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我想从我们合规律师的角度跟大家探讨,有志从事刑事合规业务的律师同仁,我们应当储备什么样基础能力。

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当中,合规律师主要充当三个角色,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担任涉案企业的合规顾问,担任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组成人员。三种不同的角色,工作内容和职责有重合和交叉的地方,工作内容都指向了企业合规方案的出台和落地。只不过不同角色律师介入的时机不同、角度不同,有的是未雨绸缪,有的是亡羊补牢。在这个共同的工作范畴内,我认为一名合格的刑事合规律师在掌握刑事合规专业知识技能之前,还应该具备作为前提的四个能力。

第一个能力是对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刑事风险,必须有准确识别判断的能力。

在这个过程当中,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刑事合规律师认识问题的角度,不能站在辩护人的角度,而要从侦控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按照最紧缩的刑事认定规则,给企业画一条底线。刑事合规律师识别的是被追诉的风险可能性,而不是识别这个刑事案件成案的一个确定性。

在合规律师工作当中,我认为不应当去讲概率,任何小概率的事件一旦实现,那么对于企业,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投资人,都会是一种灭顶之灾。所以作为刑事合规合规律师,首先必须要对刑事风险有一个非常高的敏感度。对刑事风险的敏感度则来源于对于各种犯罪罪名、犯罪模式、犯罪形态的熟知掌握程度。这个知识储备来源于刑事合规律师职业生涯中大量的案件办理经验积累。即使办案经验在短时间内欠缺的情况下,我们要熟知法律定罪要素的分布,广泛检检索积累案例。

我们第一是要对企业常见的共性的显示风险点进行归纳和储备。比如说涉税的刑事风险,贷款的刑事风险,贿赂的刑事风险,交易的刑事风险,招投标的刑事风险等等,都要将风险点详细梳理,并将各类犯罪行为进行一个模型化,牢牢地根植于我们刑事合规律师的脑海当中。

第二是要对企业所在的行业常见犯罪要做进一步细致梳理。比如对投资金融企业常见的关联交易可能涉嫌到的挪用资金的违法风险,金融机构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风险,小贷公司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息技术企业常见的帮信网络犯罪,能源资源企业的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等。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有的一些常见的刑事风险。作为刑事合规律师,我们就要更为细致的就本行业常见的刑事风险点进行归纳总结,把已有案例犯罪的不同行为样态,做一个汇总罗列,以备对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出现的不良倾向提前进行预判。

第三是要对刑事风险的知识储备要做到动态更新。作为刑事合规律师,不仅要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的更新,同样还要关注有可能影响行政犯成立与否的行政法规的出台、修订。比如非法经营罪前置行政法规的修订变化等等,这些都可能影响着企业经营当中的一项业务、一个产品中所蕴含的刑事风险的有无。

同时作为刑事合规律师,在对刑事风险识别敏感的前提之下,还要做到认定的准确。如果有敏感度确缺乏准确度,那么刑事合规反而会成为企业这发展的樊笼。这是我想给各位刑事合规同仁所探讨的,我们应当具备的第一个能力。

第二个要具备的能力,我认为是应当要对企业有可能产生刑事风险的经营管理制度漏洞,保持准确的洞察能力。刑事合规律师的工作任务。除去前面所说的,对业务对产品本身所蕴含刑事风险的识别,还要对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制度当中的监管漏洞进行提示和补漏。

一方面现代刑法意义中的单位犯罪的追责依据,已经逐步的从企业决策责任论到企业组织体责任论在过渡。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以往是多从单位谋取违法利益、单位集体决策两个要素作为主要对单位追责的依据。但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观察已经在有所转变,从企业文化经营管理以及经营活动当中的缺陷,来作为对企业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据,这种倾向在实践当中实际上已有相关案例。比如我之前办理的一个资源开采企业,开采施工外包,企业监督人员对外包单位越界开采监督不到位,而推定为企业有纵容的故意。在这个过程当中实,际上并没有单位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集体决策,但司法实践中同样追究该企业的非法采矿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因单位监督制度缺失所诱发的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却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同样也会给所在的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刑事合规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的时候,绝对不是以不出现单位犯罪为其唯一的目标的。杜绝企业内部人员的不合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是我们工作中重要的一个内容。如此,我们刑事合规律师仍然要深入考察企业的管理制度,熟悉企业的经营模式,全流程的跟踪企业的业务决策程序,尽可能的扫清单位内部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监控盲点。比如为金融机构提供刑事合规服务,重点的贷前尽职调查是否尽职,资金流向监管是否落实,尽可能的规避违法发放贷款的刑事风险,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再比如,贸易类企业营销费用报账财务制度审查是否严格规范,可以防范单位行贿类刑事风险。

通过对制度上的查缺补漏,避免单位犯罪的同时也尽可能的降低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实施犯罪的空间,这样的局面,才是我们刑事合规律师工作应当追求的效果。

第三个能力是要有一个坚守专业客观立场的能力。

刑事合规领域,客户作为经营性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他的主要的追求目标。刑事合规的出现就是给客户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安装一道安全闸。正如我们常说的,所有最快的赚钱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从某种角度上看,刑事合规律师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之间是有一定冲突的,但实际上相较于经济利益,企业经营中还有一种利益具有更高位阶,那就是企业的经营资格和企业主管人员的人身自由。刑事合规律师的出现就是为了尽可能的消除企业及其高管人员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不知刑事法律风险的混沌状态,或者不惜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从而尽可能的保障企业经营资格以及管理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两个最根本的权利。一旦合规律师不能坚守中立、专业、客观的立场,被不惜违法也要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狂热情绪所裹挟,去做妥协,同样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做假合规,甚至直接参与到这样一个违法犯罪活动当中,最终的负面代价无论是企业还是我们刑事合规律师自身都是无法承受。

第四个能力是要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有一个良好的沟通、论证、说服能力。

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和刑事合规工作目标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有所冲突。就像我之前所讲的。前置合规律师合理化合规制度建议,往往会被经营管理层视为杞人忧天,尤其是在创始人一言堂现象比较普遍的中微小企业当中,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尤其更加常见。如何保持刑事合规律师在刑事合规业务当中的权威性,前提肯定是要建立在律师的专业能力之上,但同时还要建立在多形式、多途径的有效沟通方式之上。比如说释法说理,比如说以案宣讲。如果仅仅停留在干巴巴的法条宣讲上,则很难达到最终的说服效果。最后结局有可能是刑事合规律师被解聘,企业则因脱离合规监管而面临刑事责任追究,这样一个大家共同面对不利后果的悲剧。

与此同时,形式合规律师我认为还要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自己的思维模式,不仅要学会看病,还要学会治病。在工作当中指出所发现的刑事风险之后,需要向企业跟进合理化建议,尽可能的在不影响经济效益的情况下规避损失风险。

我认为,以上四个能力,应当是作为一名合格刑事合规律师的前置能力条件。大量的刑事诉讼实务经验积累,我觉得仍然是重中之重。在具备上述前置能力的情况下,再掌握刑事合规的实操技能,我觉得这是一个合格的刑事合规律师培养进阶比较合适的道路。

以上就是我与各位专家、各位同仁探讨的一个小问题,不妥之处,敬请各位专家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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