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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一大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来袭

2023-1-22 16:10|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1533|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 1: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某制衣厂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2019 年 10 月 25 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 ...
作者:{admin 整理}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1: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某制衣厂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9 年 10 月 25 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某制衣厂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 2019 年 5 月,未经授权将新加坡满景(IP)有限公司持有的斐乐注册商标自行临摹制作印版 7 个,印刷在其生产的服装上,通过 " 心随舞动广场商城 " 淘宝网店销售。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商标侵权服装 2159 笔,销售额 101055 元;现场查获库存商标侵权服装 1826 件(条),价值 44650 元。该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没 42.6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2怀化市洪江区某金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首饰案

2019 年 2 月 25 日 , 怀化市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洪江区某金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首饰立案调查,现场查获标注为 " 梦金园 " 注册商标的首饰 23 件,价值 5.04 万元。经调查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首饰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25.2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3娄底市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漆案

2019 年 8 月 20 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娄底市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娄底市娄星区某工地涉嫌生产销售假冒美涂士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价值 2.9 万元的其他品牌散装真石漆分装至美涂士真石漆旧空桶中,冒充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公司生产的 " 美涂士天然真石漆 "。该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4湘潭市岳塘区利翔摩配城梁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摩托车机油案

2019 年 8 月 15 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依法对湘潭市岳塘区利翔摩配城梁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摩托车机油立案调查。经查,2019 年 2 月起,当事人购进标注为 " 昆仑天蝎 "" 统一 "" 雅马哈 ""HONDA"" 壳牌宗申 "" 美孚万能 "" 长城 300 捷豹 " 注册商标的摩托车机油进行销售。经商标权利人辨别,上述机油为商标侵权商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经销售商标侵权机油 690 瓶,违法经营额 27048 元,现场查获商标侵权机油 2403 瓶。该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对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5邵阳市某塑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塑料型材案

2019 年 5 月 17 日,邵阳市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邵阳市某塑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塑料型材立案调查,现场查获标注为 "LESSO 联塑 " 注册商标的塑料型材 1431 个,"LESSO 联塑 " 商标标识 59346 个,价值 51.5 万元。经商标权利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辨别,上述商品为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商标标识系伪造。该局依据《商标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涉嫌犯罪,目前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 6:长沙市雨花区某工程机械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柴油机零配件案

2019 年 6 月 20 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长沙市雨花区某工程机械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柴油机零配件立案调查,现场查获标注有 " 潍柴动力专用配件 " 等图形和文字的柴油机零配件 759 件(套),价值 2.2 万元。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代理人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辨别,上述零配件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7长沙市某农产品营销公司、某鲜生超市和某农产品公司侵犯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19 年 3 月 1 日,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举报,依法对长沙某鲜生超市和长沙某农产品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长沙市某鲜生超市和长沙某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樟树镇辣椒,系湖南某农产品营销有限公司提供。经商标权力人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辨别,上述当事人销售的樟树港辣椒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该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长沙某农产品营销有限公司、某鲜生超市和长沙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长沙某农产品营销有限公司和长沙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分别罚款 2 万元。

案例 8:永州市江永县蒋某松、刘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案

2019 年 1 月 16 日,永州市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胖哥槟榔 " 江永总代理蒋某松、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立案调查,现场查获标注 " 口味王 "" 湘潭铺子 "" 胖哥 " 槟榔 32377 包、系列外包装 2647 个和奖券卡 45000 张,价值 608292 元。经商标权利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辨别,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槟榔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产品和经营工具、罚款 829 万的行政处罚,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 9永州市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9 年 7 月 23 日,永州市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东安县狮岩路小镇大世界 " 耐克阿迪达斯店 " 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服立案调查,现场查获标注 "nike" 注册商标的上衣 70 件、短裤 40 条 ; 标注 "adidas" 注册商标的上衣 96 件、短裤 78 件 , 货值共 1.9 万元。经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辨别,上述服装为商标侵权商品。经查,东安县狮岩路小镇大世界 " 耐克阿迪达斯店 " 的上述服装分两批从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东安县狮岩路小镇大世界 " 耐克阿迪达斯店 "、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对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 4.9 万元、5.1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10株洲市攸县某副食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 年 8 月 29 日,株洲市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攸县某副食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在其仓库查获标有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 " 天之蓝 " 系列白酒 15 瓶、" 海之蓝 " 系列白酒 24 瓶,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 开口笑 " 十五年系列白酒 13 瓶、" 湘窖红钻 " 系列白酒 10 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 国窖 1573" 系列白酒 14 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 贵州茅台酒 " 飞天系列白酒 12 瓶,货值共计 4.95 万元。经上述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别,上述当事人销售的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 4 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 1北京盛典云通广告有限公司侵犯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特殊标志所有权案

2019年10月24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举报,称北京盛典云通广告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特殊标志所有权。经查,当事人未经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委会的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在网上推广交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0.52元,并处罚款1080.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2李某唐销售防水卷材案

2018年底,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转的检察意见书,对李某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防水卷材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李某唐系北京雨李神防水材料经销中心负责人,在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其销售的防水卷材及合格证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7.0257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3北京中润嘉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苏泊尔“精铸铁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市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北京中润嘉禾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未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许可(“苏泊尔”为中国驰名商标),擅自使用苏泊尔“精铸铁锅”商标标识在网上积分商城销售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4:北京斯普瑞斯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侵犯美国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8月,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斯普瑞斯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美国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美国HBI公司授权,在门头招牌、收银台及背墙、墙壁、促销海报以及杯子、气球等摆件上贴附了涉案注册商标,用以表明该店系“Champion”品牌专卖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去除擅自在服务场所使用的涉案注册商标,没收、销毁全部涉案商品,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 5:腾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lululemon”服装案

2019年8月,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腾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带有“lululemon”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服装,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腾尼(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印制了带有“lululemon”字样及图形商标商品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带有“LULULEMON”商标的服装2054件,罚款359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6: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19年2月,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转交线索,经查,当事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自己公司网站的子网(www.chtmxp.com/sbcx/)下宣传自己公司是“国家商标注册官方备案系统”,并在网站页面显示“中国商标官方指定查询系统”。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对公司网站进行改正,给予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7北京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奔驰、奥迪、大众等品牌汽车配件案

2019年4月底,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北京泰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销售的带有奔驰、奥迪、大众图形标识的刹车片、刹车盘、火花塞、刹车线等均不是上述品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使用的包装箱、包装盒也不是上述品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2103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8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茅台酒案

2019年7月中旬,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反映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北京宏丰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示“茅台”注册商标53度500毫升茅台酒,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2018年、2019年2年内曾经还有2次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且当事人2年内实施3次相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 9吴某销售“NABEL”瓷砖案

2019年6月23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举报,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准备用于密云区某影城装修使用“NABEL”瓷砖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吴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将标有“NABEL”商标的瓷砖销售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装修,且吴某不能证明该批瓷砖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售的瓷砖,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10: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白酒案

2019年6月,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多个品牌白酒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北京宜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从他人手中购进“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百年泸州老窖”等品牌酒类准备销售,所销售商品为侵犯“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百年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19瓶,罚款56542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1:宝鸡市金台区赵某销售侵犯“西凤酒”等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月,宝鸡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将宝鸡市金台区品运烟酒商行赵某涉嫌销售侵犯“西凤酒”等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至金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经市场监管局查明:赵某自2018年8月开始,以17580元多次购进“西凤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白酒共计162瓶,已销售10瓶,依法扣押152瓶,违法经营额为37250元。经依法鉴定,被扣押白酒均为侵权产品。金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白酒152瓶并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 2:宝鸡市眉县齐镇文革装饰建材门市部销售侵犯“立邦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5月5日,眉县李某投诉,称其从眉县齐镇文革装饰建材门市部购买了4桶假冒“立邦乳胶漆”,眉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4桶“立邦牌”乳胶漆系假冒商标产品。经查实,2018年7月14日,当事人从西安建材市场购进该批乳胶漆10桶,销售额共计2940元,共获利14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详细情况。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 3:西安市新城区肖某销售侵犯“特步(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锦绣国际商贸城A座1楼T1排25号商铺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肖某从河北购进标有“特步(图形)”标识的运动鞋800双,已销售90双,无法说明商品的提供者。经委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710双并处以6万元罚款。

案例 4:宝鸡市金鸿泰工矿物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2月11日,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对宝鸡市金鸿泰工矿物资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49个规格型号、共587套涉嫌侵权轴承,每套轴承包装盒上都标注“SKF”注册商标。经查,该物资公司于2018年7月从推销商手中购得这批商品,但尚未销售。经商标注册人鉴定,该批轴承产品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侵权轴承货值金额1万元。该物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物资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侵权轴承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 4:渭南市大荔县党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7月,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渭南市大荔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大荔县西城街道办马家巷西口对面党某销售侵犯得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彩色长尾票夹1#、2#、3#、4#、5#、6#6种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疑似侵权彩色长尾票夹229盒,并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批商品均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大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物品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 6:延安万历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5月15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延安万历药业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假冒“甲正王”腋用冷敷凝露产品共2100盒,销售单价3.2元,销售金额6720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召回已经销售的侵权“甲正王”腋用冷敷凝露,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7 :西安丹迪食品有限公司礼泉生产基地商标侵权案

2019年10月17日,礼泉县市场监管局对西安丹迪食品有限公司礼泉生产基地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库房内发现标有“猴菇饼干”字样的产品外包装箱760个、产品包装盒1920个。经查,“猴姑”商标属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饼干上使用“猴菇”字样,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礼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库房存留的侵权外包装箱、包装盒,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 8:“联锁生态护坡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陕西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系外观设计专利“联锁生态护坡砖”权利人。该公司发现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大量仿造、使用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护坡砖。2019年3月21日,咸阳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某防洪治理工程一标段施工现场调查取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依法取得的证据,咸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护坡砖侵犯陕西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联锁生态护坡砖”专利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因侵权人拒绝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随后,陕西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定被告侵权成立,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68825.5元、59960.2元,判决后两被告未提出上诉。

案例 9:西安中交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恶意申请“火神山一号”“雷神山一号”商标案

2020年2月17日,西安中交瑞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陕西维德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其申请注册“雷神山一号”“火神山一号”商标。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明,因该公司申请注册的“火神山一号”“雷神山一号”商标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无法使用,故没有违法所得。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损害他人现有商标在先权利,构成了恶意申请商标行为。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

案例 10: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违法代理注册商标案

2020年2月13日,西安滋品源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代理注册“火神山”“雷神山”商标。随着疫情发展,社会公众对于抢注与疫情相关的商标造成的不良影响反响强烈,2020年3月2日,该分公司撤回了其所代理的上述商标。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中涉及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同时对该分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某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例 1:呼和浩特市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当事人)第六药店购买的“飘安”口罩涉嫌假冒伪劣,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1月25日购进“飘安”口罩1000袋(每袋20只),进价每袋20元,并于当日配送其20个分店销售,售价为每袋25元。至案发时,各分店共售出970袋,用于员工防疫30袋,销售金额总计2.43万元。

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提供说明进行比对,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口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月26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口罩456袋零17只;罚款25万元。

案例 2:刘某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巴彦浩特镇东城区某快递公司正准备邮寄一批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该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1月24日,当事人刘某以每只7元购进“3M”口罩5000只,用于销售及亲戚朋友自用,该批口罩外包装箱、包装盒及产品上标注醒目“3M”标识。上述标有“3M”标识的口罩,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认定其侵犯了“3M”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当事人以每只15价格售出1836只,查扣、自用及捐赠3163只,违法经营额共计4.8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月11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口罩 2663只;罚款5万元。

例 3:包头市仁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3M”、“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包头市仁华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3M”、“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进行立案调査。

经査,当事人于1月24日以每只15.86元购进“3M”ロ罩1190只,后以每只35元销售,至案发时,该批口罩已全部售完,经营额为4.17万元。后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3M”口罩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依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提供说明进行比对,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口罩。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3M”、“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经营额共计5.73万元。

鉴于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ー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月25日该局已将此案移送包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来源:市监长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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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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