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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1200件离婚案件,90%以上都会衍生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这四个典型离婚案例你该看看!

2023-1-22 16:06|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1450| 评论: 0

作者:{admin 整理}

妻子患重病还硬要离婚、分居期间低价转移房产、婚内长期对妻子实施“家暴”、婚后对妻子不忠出轨。近日,胶州法院发布了四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离婚案例,在这些离婚案中,虽然最终涉案本身的妇女权益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案件本身却发人深省。法官提醒,近年来,他们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总体平稳,年平均受案量维持在1200件左右,其中90%以上离婚案件会衍生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所以在离婚中,妇女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妻子患重病 丈夫要离婚


胶州人孙女士和周某结婚已经5年了,在婚后一年中她被诊断患有尿毒症,常年处于求医的过程中,为了看病因此也大大加重了家里经济负担。看到妻子旧病难治,且还需要花费巨额治疗费,周某便萌生了离婚逃避责任的想法。于是,在2015年周某先后两次起诉请求与妻子离婚,最终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6年,周某再次起诉离婚。为避免矛盾激化,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沟通,让双方回归理性的道路。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在周某支付了孙女士生活困难帮扶32万元的情况下,两人最终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官说法——确实不能一起生活 首先保障弱者权益


胶州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在处理离婚时,如果发现有夫妻一方出现重大疾病、陷入生活困难,法院会考虑到离婚确实不利于夫妻相互扶助、度过难关,从而不准许离婚。本案中孙女士身患疾病,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且因长期患病导致性格偏执,生活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本案中,他们没有机械地适用法律不准许离婚,而是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保障了离婚妇女今后生活所面临的难题。

案例2——丈夫偷偷将房产低价转让


2009年,胶州人国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人马某,在经历了三年多的恋爱后,两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 2014年,夫妻两人在胶州新城区购买了一套价值90余万元的房产。后来,在国女士生育一女孩之后,双方之间因为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并在2015年开始分居。

分居期间,马某私自以60万元的低价将房产转让给了案外人。看到丈夫已经变心,感情也无法挽回。同年下半年,国女士只好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所购房屋。

经胶州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未经国女士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合理价格私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时,考虑到孩子生活和居住等实际情况,将争议房屋判决给了国女士,并且鉴于马某的恶意变卖行为而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法律会予以惩戒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均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如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被侵害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也可以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确认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这也体现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律对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予以规制和惩戒。

案例3——婚后屡次对妻子实施“家暴”


2009年,胶州王女士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偶有轻微动手的行为。但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刘某的行为逐渐“升级”。其中,在2011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王女士和刘某因为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动手殴打王女士,致其鼻骨骨折;同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又在酒后将王女士打伤,致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2012年4月,刘某再次殴打王女士,致其面背部多处受伤。之后,因忍受不了“家暴”,王女士只好起诉离婚。但在离婚过程中,刘某多次电话威胁王女士撤诉,并扬言不撤诉便要好好将她“收拾收拾”。迫于威胁,王女士遂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经胶州法院审查后认为,王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刘某殴打、威胁王女士,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给刘某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后经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刘某多次动手打人,并多次致王女士轻微伤、轻伤,已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女儿随王女士生活,刘某则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官说法——遭遇家庭暴力 要敢于说“不”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把反家庭暴力纳入了法律范畴,家庭暴力也不再局限于夫妻之间,而是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在暴力形式上,也扩展到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针对家庭暴力,《反家暴法》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一法律利器。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竖起了一道“隔离墙”,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有效减轻了施暴者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压力。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那么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呢?胶州法官支招说,一,敢说不。不要羞于启齿,要及时联系当地社区、居委会及妇联,寻求他们的帮助,及时调解矛盾纠纷;二,找公安。要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验伤,公安的出警记录是有力的证据;三,找医院。要及时到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不仅是对自己身体的保护,也是家暴的重要证据。

案例4——丈夫长期出差 原来是出轨


张女士与李某都是泰安人,两人结婚后便来到胶州共同经营创业。从2014年开始,李某经常以出差为由长期离家,一开始,张女士因抚养孩子、经营店面,事情非常多,所以并没有在意。2015年夏天,张女士在与其客户交流时无意中知道了李某在外出轨,李某经常说的出差均是幌子,在确认了真相后,张女士便提起离婚诉讼。

经胶州法院审理,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法院认为李某在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给无过错方张女士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应依法赔偿张女士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并少分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李某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另外,综合考虑张女士在夫妻生活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张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李某分得30%。

法官说法——婚内出轨者应少分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之规定。夫妻一方一旦违反忠实义务,可能会导致在离婚时一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同时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太多。


来源 | 青岛早报记者 牟成梓 通讯员 朱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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