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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马某、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2-3-28 22:40|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529| 评论: 0

作者:{石律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蒋某与马某、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蒋某(女)与马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5年5月开始分居。马某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2016年,经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书认定马某与其公司一名女职工闫某曾共同居住。蒋某在双方离婚后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多次私自向闫某进行大额转账,共计20万元,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马某、闫某返还该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向闫某转账系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负有返还的义务。结合某法院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时认定的马某在与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可见闫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故蒋某要求马某及闫某共同承担返还义务并无不当,判决马某、闫某返还蒋某12万元。


典型意义


在家事案件中,利用法律进行裁判之外,给予各方当事人人性化的关怀,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利益予以重点关注和保护,既依靠家事法官的细心、耐心和爱心,更有赖于家事审判改革中探索出的各项制度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夫妻双方因婚姻存在共同利益,但不能完全否认各自人格的独立性,因此,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对另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家庭重大事项或重大财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马某辩称其与闫某之间的转账均系公司的款项并非其个人财产,转账行为亦属于职务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马某的行为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蒋某的财产权,应予返还相应的财产份额,这是在离婚后对妇女权益的延续性保护,体现了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因被告马某婚内存在过错行为,法院判决原告蒋某对该笔夫妻共同财产分得1/2以上的份额,这是对一方恶意转移、处分、侵占共同财产行为的制裁和惩戒,更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女方财产权益的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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