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辩护 合同诈骗罪判刑案例

2023-1-20 10:47|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586|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0多年,团队专业化、办案标准化、方案定制化,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被告人刁 ...
作者:{admin 整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0多年,团队专业化、办案标准化、方案定制化,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刁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巴**,汉族,高中文化,工人。

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XX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XX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XX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某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某某在黄某某(已起诉)的介绍下,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办理了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的银行卡,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算帮助。

2020年9月XX日至2020年9月XX日,刁某某的上述4张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达120余万元,刁某某获利2400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XX日,被告人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刁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对账单流水,存款金融交易明细,业务凭证,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李某、朱某、余某、姜某、林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电子检验报告》;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帮助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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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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