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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沪法 | 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婚姻家庭类纠纷,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2022-3-28 21:52|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522| 评论: 0

作者:{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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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主持:俞翔海 上海宝山法院立案庭 副庭长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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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薛辰彦 上海宝山法院立案庭 书记员 法律硕士


审查要点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纠纷的延续,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即使涉及不动产,也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此,此类案件除涉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情形以外的,均按照民诉法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即在身份关系解除后就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若没有约定管辖,则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起诉人周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内一车位。2016年12月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不动产归起诉人所有,并进行了公证。


起诉人认为,该系争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车位,应当与房屋一致归起诉人所有,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性质上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因李某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由此,本院作出裁定,对周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俞翔海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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