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套路贷”及“套路贷”案件的辩护

2023-1-19 23:19|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481|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北京刑事律师:“套路贷”及“套路贷”案件的辩护一、什么是“套路贷”2019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
作者:{admin 整理}

北京刑事律师:“套路贷”及“套路贷”案件的辩护




一、什么是“套路贷”

2019年4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简言之,“套路贷”就是为了不法谋取他人财产而通过设置系列圈套,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

“套路贷”犯罪活动中的被害人与《活着》中福贵的形象较为类似,以类似于龙四为首领的行为人通过采取连环套路,欺骗福贵抵押祖产而持续地借钱,最终致使福贵将祖产都被骗得一干二净。

“套路贷”也是如此,主要被害人被盯上,肯定会被榨取得一干二净,严重者被迫自杀,落得个家破人亡。

二、“套路贷”的套路何在

有句话说得好,世界上最长的路是套路。在“套路贷”中,常见的套路有哪些?《意见》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情形,但实践中又何止这几种呢。可以仔细琢磨一下,既然是套路自然会伪装成非套路,诱使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被套住,然后通过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致使被害人债台高筑而无力偿还,然后通过软硬兼施的手段“索债”。

“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采取要求被害人抵押、第三人保证,甚至要求被害人拍摄裸照换取借款保证,试想一下,“套路贷”通过砍头息、恶意制造违约、变相追高借款利息等方式“出借资金”,被害人哪有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能力?

行为人采取的贷后暴力、“软暴力”的“索债”行为会将被害人进一步推向深渊而毫无退路。

三、“套路贷”涉嫌的罪名

“套路贷”涉嫌的罪名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采取形式上合法方式进行“索债”的诉讼追债,此时往往涉嫌虚假诉讼罪。之所以将虚假诉讼罪单独列出来说明,主要是近两年以来,虚假诉讼罪高发,有些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有些则属于已经审理完结的案件,通过事后发现而立案的。第二类则围绕着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以及抢劫、强迫交易以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套路贷”中之所以会将套路设置和使用得如此顺溜,主要得益于有一群人在共同行动,从而形成了共同犯罪或者形成了犯罪集团。在符合涉黑涉恶犯罪的情况下,则通常会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恶势力犯罪。

四、“套路贷”案件中的刑事辩护

(一)事实认定之辩

“套路贷”案件极易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如果被认定为涉黑犯罪,肯定需要围绕着该罪的四个特征展开辩护。对于该罪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危害性的认定需要基于基本的事实,包括何时形成了犯罪集团、在何事件中形成了犯罪集团、参与的人数是否稳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相关收益是否由该组织收取且又用于该组织再行实施犯罪的用途以及即便存在多个借贷案件则是否属于被统一组织的等等多方面审查。

事实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个事实指的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有证据予以支撑。比如在涉黑犯罪中,对于何时形成了犯罪集团的认定就需要有多种证据予以证实,也需要在特别的事件中确立合作意向、形成了稳固的成员以及就“经营范围”达成了一致意见等。

事实认定之辩的法理基础就是无罪推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相应犯罪,则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一定要把握起诉书指控的关键犯罪事实,在会见、审阅卷宗时也一定应当重点审查关键的证据。凡是指控必定需要证据支撑,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不能给定罪处罚。

其实在会见、审阅卷宗时还是有非常多的技巧,比如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个罪的独特性以及个案的具体事实来制定会见提纲,有针对性的审阅卷宗,做到抓住主要的、关键的证据。在质证时更应当简明扼要,把握好是着重强调的证据的瑕疵还是相关证据之间的矛盾等。

(二)定罪之辩

为何说定罪要与事实的辩护分开来说,其背后的基本逻辑是定罪之辩的刑法原则是罪刑法定。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事实了犯罪,但是不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因为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可能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例子就能够明了地说明定罪之辩与事实之辩的区别。当然,在定罪之辩中也存在不应当定罪的辩护,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根本达不到立案的标准,自然也不能够定罪。

(三)量刑之辩

来到量刑之辩,我们可以发现该辩护中隐含的刑法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比如诈骗犯罪中,实施诈骗五万元与五十万元或者更高数额诈骗肯定不能在量刑上同日而语。


为什么将刑事辩护的基础辩护策略放到“套路贷”犯罪案件中来,主要是遵循了辩护的基本的内在逻辑,只要我们掌握了此种递进式的辩护方法,首先会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尽快地进入角色,提高效率,同时也会提高辩护质量,更不会出现遗漏了辩护要点的遗憾。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