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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在身边 | 这场过户风波,引发土地及房产“争夺战”

2022-3-28 20:13|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508| 评论: 0

作者:{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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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也是彰显政府责任的民心工程。

今年以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坚持党史学习教育与工作创新提效相结合,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多措并举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进一步展示学习教育成果,今起推出《法援在身边》栏目,以真实法援案例讲法普法,让更多群众走进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在遇到困难时想到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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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薛某维护土地权益被女儿女婿非法侵占法律援助案

年近80岁高龄的薛某育有三名女儿,在丈夫去世之后

大女儿及大女婿一方因为要求土地和房产过户到他们名下

导致双方发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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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律师办理

法院判决

案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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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土地房屋产权引发家庭矛盾
8旬老妇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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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薛某(化名)年近80岁高龄,其与丈夫曾某日(化名,已于2016年去世)育有三名女儿,其中大女儿曾一(化名)与女婿邹某(化名)在1990年登记结婚,因薛某夫妇未生育男丁,邹某便入赘到薛某家中生活并改名为曾某二(化名)。1996年,薛某一家分得一块面积为8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土地登记在户主薛某的配偶曾某日的名下,后薛某夫妇与三名女儿一起在该土地上兴建了一栋五层高的楼房。

2016年曾某日去世后,大女儿曾一的配偶曾某二便将名字改回原来的名字邹某,并与曾一一起多次要求薛某配合将土地及地上建筑过户到他们夫妇名下,其他二个女儿和女婿得知后表示强烈反对。基于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与影响自己后续养老问题等,薛某没有同意曾一夫妇的要求。曾一、邹某于是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持有房屋修建工程款等有关费用单据,将薛某及其二个女儿列为被告,要求确认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为曾一、邹某夫妇所有。

因薛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收入,且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维权之路举步维艰。无奈之下,薛某向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处依法审查后指派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袁浩权律师承办。



02

律师办理

多方调查寻找证据帮助受援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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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是物权确认纠纷,关于家庭成员之间内部矛盾能否妥善解决,需要了解邹某入赘受援人薛某家庭的前因后果、该土地取得的来龙去脉,地上建筑物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薛某夫妇有无作出赠与土地的意思表示等,涉及的问题较多。由于直接从卷宗材料能够了解到的信息非常有限,无法了解薛某女士的生活情况,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现状也需要现场核查,且薛某女士年纪较大,甚至较为抗拒回忆与大女儿夫妇的生活过往,案件调查等工作的开展有较大的难度。

为此,承办律师现场走访、实地调查,积极主动地详实记录案情与搜集证据材料。经过多次到薛某家中面谈,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的重要情况:虽然曾一、邹某夫妇持有房屋修建工程款等有关费用单据,但案涉土地及房屋并未进行过分家析产,土地至今仍登记在薛某已故配偶曾某日名下,地上建筑亦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根据“房地一体”和“房随地走”的原则,曾一、邹某夫妇不享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所有权。承办律师于是起草了民事答辩状,从权属来源、房屋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曾一及邹某的起诉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房屋至今仍登记在曾某日名下,即使曾某日已经身故,该房屋的土地产权应当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承办律师在提交答辩资料的同时,还申请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希望借助法院的调解促成薛某等人与曾一、邹某夫妇和平、和谐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修复亲情,避免一家人法庭上争斗的尴尬局面。可惜在法院主持的多次调解中,曾一、邹某夫妇均态度强硬,坚决要求确认其为案涉土地及房屋的唯一权属人,反过来指责薛某等人的不是,调解始终无法促成。


03

法院判决

驳回大女儿大女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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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认为: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方面,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曾某日名下,而地上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由此可初步表明曾某日为土地的使用权人;同时,曾一及邹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曾某日向其赠与案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另一方面,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不可分,因本案房产的权属未登记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已登记,应适用“房随地走”的处理,故不管地上房产是否曾一、邹某出资兴建,其主张房产的所有权依据不足。因此,本院对曾一、邹某诉请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属其所有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曾一、邹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曾一、邹某负担。

曾一、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曾一、邹某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04

案件点评

彼此多换位思考互相包容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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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典型的子女争夺土地与地上房屋权属纠纷的案件。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屋主曾某日已经去世,但案涉土地及房屋并未进行分家析产,权属人依然登记为曾某日,曾一、邹某夫妇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曾某日生前曾同意将案涉土地及房屋交由他们使用和处分。

本案纠纷的起因是家庭内部矛盾,主要是家庭成员对于内部财产分配不清晰所造成的后果,并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内在关系。纵然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矛盾,但血溶于水、亲情无价,各方不妨将所谓的“争议”放在一旁,回首先前守望相助、荣辱与共的艰辛时光,彼此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互相包容,平心静气地、妥善地处理土地及房屋的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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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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