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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患关系矛盾真实案例 广西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2022-12-12 19:53|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670| 评论: 0

作者:{admin 整理}



【案情简介】

防城港市防城区禤某的父亲,于2020年3月中旬因“双下肢麻木乏力进行性加重”入住防城港市某医院。入院治疗后,医院予以脱水、营养神经、激素冲击、补钾、补钙等对症治疗。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值班医生到病房查房,发现该患者无自主呼吸,大动脉博消失,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禤某及其3个兄弟姐妹对防城港市某医院的诊治行为提出质疑,并向医院索赔。

2020年4月中旬,禤某等4人联名向防城港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征得医院方同意后,医调委受理了此纠纷并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医调委派出调解员联系医患双方调查核实了案情。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在病人出现呼吸困难时没有及时处理,最终导致病人突发心跳骤停死亡,向医院索赔人民币200000元。而医院则坚称自身诊疗无过错,在发现患者病情突变后,也及时开展了抢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前的准备中,医调委召开了调解方案制定会议。调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在假定医院负全部责任的前提下,计算出各项赔偿款为191000元。若医院不承担全部责任,则赔偿数额及比例需要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裁定。在充分了解案情、初步分析责任和拟定合理赔偿数额范围后,医调委制订了调解方案并于2020年4月中下旬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做好了调解准备后,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派出代表到医调委的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中,调解员首先核实了双方代表的身份,并向医患双方说明了调解纪律、权利义务等。随后,医患双方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事实和理由。死者家属禤某等4人认为,病人在入院治疗期间,由于医院用药不到位,没有与病人家属及时沟通病情,在病人病情危重时,不及时组织抢救,导致病人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此提出由医院赔偿人民币200000元。而医院方的代表则认为,根据各种医疗档案显示,死者为高龄病人,基础病多,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心肺储备功能差,存在心脑血管疾病的潜在风险,神经内科疾病病情复杂严重。在留医的检查及治疗过程中,短时间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猝死原因不明。在病人出现危险时,医院已组织多个科室的医生采取措施抢救,检查诊治抢救等环节符合医学常规,达到了合理的诊治义务。鉴于病人在住院期间死亡,可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减免部分治疗费用及支付30000元丧葬费。

由于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差距,双方都不肯松口,所以首次调解进展很慢,医院也一直申明在没有权威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医院没有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不同意患方提出的诉赔请求。由于双方僵持不下,第一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意见而终止。

第一次调解后,调解员又经过多次电话调解,慢慢拉近双方的诉求距离,不断与双方交流。调解员根据死者家属不愿意做尸检鉴定的情况,耐心开导禤某等4人,同时也与院方积极沟通,与医患双方进行交流。家庭出现如此大变故,是子女和医院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子女希望父母平安健康,而医生以救死扶伤为天职和己任,也非常不愿意看到患者的离世。但是,既然老人家已经去世,且子女不愿老人家再经受尸检的折磨,那么希望双方都能换位思考,医院要理解患者家属的心情和想法,家属也需站在维护正常的医疗轶序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去理解医院,科学维权,合理提出诉求。在医调委会的努力下,医院通过院领导班子会议调整了赔偿方案,患者家属也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赔付意见。

【调解结果】

2020年4月下旬,医患双方代表在医调委签订了《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达成以下协议:

1.医院方一次性给予患方补偿人民币78565元,减免患者全部住院医疗费18103.81元,两项合计共96695.81元。

2.医院方在签订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到患方代理人指定帐户。

3.医院方补偿款支付结束后,患者亲属自愿放弃因该医疗纠纷引起的一切民事诉求,不再追究医方的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的调解,需要调解员具有较强的学科知识和法规知识。在本案组织调解前,调解人员先摸清事实原委,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理清调解思路,作充分准备。在调解中,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释法明理,依法依规指导双方解决矛盾纠纷,引导医患双方换位思考,并提出了恰当的调解意见,既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力地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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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白某因二期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及头晕,于2019年12月到防城港市某医院内分泌科住院,但在胸部X线检查后,白某发现随身佩带的胰岛素泵损坏。白某认为,医院影像科当班医生未告知注意事项,致使其随身佩戴的胰岛素泵在检查中损坏,医院应负完全责任并进行赔偿。纠纷发生后,由于双方协商未果,2020年2月,白某向防城港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征得医院方同意,医调委受理此纠纷并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经调查,患者白某住院次日,医院安排其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颅脑、颈椎磁共振等3项检查。在进行胸部X线检查时,责任护士已告知白某要把身上佩戴的胰岛素泵卸下,白某也自行拆除了该泵。但当晚进行颅脑、颈椎磁共振检查时,白某身上一直佩戴胰岛素泵,此后白某返回病房发现胰岛素泵损坏。白某认为,医院影像科当班医生未告知注意事项,致使其随身佩戴的胰岛素泵在检查中损坏。而院方则认为白某对胰岛素泵的损坏防范是应知的,属其自身过错。结合了解的情况,医调委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并制订出调解方案。

随后,医调委召集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处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为迅速解决问题,调委会还邀请了防城港市卫健委、防城港市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解组。调解刚开始,当事双方提出了不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辩,各执一词,分歧较大。白某认为,医院影像科当班医生未告知注意事项,致使胰岛素泵在检查中损坏,后续不能对其糖尿病进行自动理疗,对身体造成较大伤害,医院应负完全责任。主张根据胰岛素泵的损坏程度及医院不规范的抽血化验、不合理的收费,再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医方赔偿91922.6元,其中,退回检查检验费2122.6元,赔偿胰岛素泵(进口)59800元,耽误治疗的损失补偿费30000元。医方认为,白某第一次接受X线检查,应护士要求,拆除了胰岛素泵,没有出现事故,但在进行磁共振检查时,白某未告知当班医生其身上佩戴有胰岛素泵,且白某使用胰岛素泵多年,该泵的使用说明有警告“如果需要接受X射线磁共振成像和CT扫描,必须将胰岛素泵卸下,并将其从放射区移开”。白某应知在检查时一定要拆除胰岛素泵,但其没有及时拆除,属其自身过错,而且医院按正常规程行医,不存在不规范的抽血化验和不合理收费情况,医院没有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情绪激动,调解员宣布暂停调解。休息期间,调解员分别和双方沟通,积极做双方思想工作。调解员向医院方代表指出,白某与医院相比,医疗专业性必定较差,一般患者都依赖医院的专业性,不能苛责白某对所有检查项目的注意事项都明确知晓。相反,医院在明知白某为糖尿病病人且随身佩带胰岛素泵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提醒白某在检查中拆除设备。这也有利于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和检查过程的安全性,因此在此事件中院方确实存在未告知的过错。而且疫情防控期间医院是重点防控单位,应立即与医院主要领导汇报,酌情考虑能否给予白某适当赔偿,尽快解决纠纷。另外,白某是来自外省的少数民族同胞,站在民族团结的角度,更要妥善处理。

随后,调解员和白某进行沟通,明确第一次接受X线检查,护士已提醒其拆除了胰岛素泵,所以在进行磁共振检查时即使没有医生提醒,自己也应当有所警惕,况且胰岛素泵随身配戴多年,对其注意事项应是熟念在心,对自己的疏忽也应负一定责任。而目前正处疫情防控期间,医院任务很繁重,纠纷难免会影响医院对别的患者的救治工作。大家应相互谅解,不再为社会添乱。

通过调解员的一番劝导,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都表示愿意尽快解决问题。双方态度转变后,调解员重新进行调解,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医患双方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1.医院方一次性补偿白某人民币26800元作为胰岛素泵的以旧换新费用。

2.医院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项转入白某指定账户。

3.补偿款项付清后,白某放弃返还检查费、耽误治疗等其他追偿,放弃因该纠纷引起的一切民事诉求,不再追究医院方的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调解员要很好地化解医疗纠纷,就要抓住矛盾的焦点,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在尊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权衡双方的利弊,逐渐拉近双方的诉求意愿以使问题得到解决。本案中,调解员除了做好以上几点外,还抓住了全社会竭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给纠纷双方产生一定的压力,让双方意识到尽快解决纠纷也是在为社会做贡献,对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患者唐某因肚痛到钦州市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胃溃疡十二指肠变细,住院治疗至5月出院。之后,6月、7月,唐某又2次入院治疗,至7月进行胃和十二指肠切除术。但8月,唐某2次出现呕血和伤口出血,医院进行止血术治疗,但效果不佳,此后,唐某被送至广西某医院进行治疗,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为此,唐某家属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唐某家属认为,钦州市某医院对唐某的手术治疗方案考虑不周,在没有充分论证手术方案风险的情况下,贸然对唐某进行手术,导致呕血和伤口渗血,且进行3次手术仍未能使伤口止血,导致唐某死亡。同时,唐某家属要求转院治疗,但医方不同意,耽误了对唐某抢救的最佳时机,医方应负赔偿责任。唐某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人民币180000元,另退还预付的医疗费13200元,并负责承担在广西某医院已付的医疗费78708.09元。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医调委于8月先约谈唐某家属了解案情。唐某家属对赔偿金额态度强硬,扬言医方不赔偿就到医院拉横幅,到市政府上访,用车拉全村几千人来游行。调解员针对这种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劝阻患方不要有过激的行为,依法理智地解决纠纷。随后,医调委又约谈医方,将唐某家属的态度转告医院,要求医方重视,做好医疗事故的自我评估工作,依法合理赔偿。把该医患纠纷调处作为维护国庆活动的重大任务,抓紧解决好。

随后,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唐某家属强调是医方的手术失误导致患者伤口无法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医院按诉求赔偿。医方代表表示,事后,院领导及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究与评估,认为在对患者的诊疗手术总体上符合诊疗规范,但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不足的地方,愿意一次性赔偿50000元,并退还预付的医疗费13200元,同时承担在广西某医院已付的医疗费78708.09元。但唐某家属认为50000元赔偿太少,坚决不同意。在场的家属代表情绪十分激动。调解员马上控制好场面,立即采取背靠背调解,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针对唐某家属,调解员指出,他们没有依法尸检,缺乏有力的医学证据,要求赔偿偏高,引导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索赔。针对医院,调解员指出医方对死者的死因不明确,在抢救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应通过自查后负一定的责任。最后,唐某家属接受调解员的引导,降低要求赔偿现金金额至130000元。医方也听取调解员的调解建议,经请示院领导,同意了唐某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以下协议:

1、院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3万元给唐某家属,退还在医院预付的医疗费13200元,并负责承担在广西医院已付的医疗费78708.09元。

2、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于变化之中适时制定切实有效的调解方案,努力缩小双方诉求差距,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调解员及时与医患双方沟通交换意见,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降低预期出发点,灵活变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帮助双方找到利益平衡点。在整个医患纠纷调处过程中,医调委想办法找到村里有权威的人,对患方进行劝说调解,患方由情绪激动逐渐转为平静,明白应该依法维权、依理维权,未出现过激行为并认识到聚众闹事的错误,将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医患矛盾以双方座谈的方式和平化解,为陷入僵局的调解工作打开了新局面。院方也坦承自身过错,作出相应的赔偿,这样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充分体现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综合调处能力,促成了医患双方达成共识,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某日下午,马山县5岁的男孩吴某因身体发热,由马山县某幼儿园保育员送到某诊所进行治疗,同时幼儿园方面联系患儿父亲吴某某并告知患儿情况。

当日,诊所的医生梁某对患儿予以上呼吸道感染治疗,对患儿进行输液。经简单治疗,患儿病情有所好转,当日患儿父亲吴某某带其回家。但当晚患儿病情反复,其父吴某某于第二天继续带患儿到梁某诊所输液。梁某对患儿吴某添加抗生素类治疗,当日患儿病情未见好转。于是,医生梁某建议患儿父亲吴某某带患儿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吴某某对建议不予采纳。

6月某日,吴某某再度带患儿吴某到其诊所进行治疗。治疗期间,患儿吴某出现抽搐、呕吐症状,病情恶化,即转至马山县某医院进行抢救。但是,患儿吴某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患儿家属认为是诊所对患儿用药不当,造成患儿吴某死亡,要求该诊所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5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引发纠纷。

2019年6月某日,患儿家属吴某某向马山县卫生局反映情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县卫生局将此纠纷指派给马山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

【调解过程】

2019年6月某日,医调委受理了此纠纷,并立即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调解。

得知当时患儿家属正聚集在诊所讨个说法,调解员立即赶往医患纠纷现场。现场患儿家属众多,情绪激动,医患双方气氛紧张。调解员立即向双方表明身份,安抚患儿家属情绪,避免现场气氛进一步激化,待双方情绪平复,调解员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开始组织调解。

首先,调解员请当事人患儿家属吴某某讲述事情经。6月某日下午,患儿家属吴某某接到幼儿园保育员电话,告知其子吴某身体不适已被送到该诊所治疗,让吴某某立即赶到诊所照看其子吴某。吴某某赶到诊所后,诊所医生梁某告诉吴某某,其子属于小儿发烧,体温38.8度,已给予诊疗。当晚患儿病情有所好转,吴某某便带患儿回家。6月某日早上,患儿吴某病情反复,吴某某继续带患儿到该诊所治疗。梁某对患儿添加抗生素类治疗,当日患儿持续高烧,病情未见好转,于是梁某建议吴某某带患儿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吴某某说再看看。6月某日,吴某某还是带着患儿来到该诊所处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吴某病情突然恶化,全身抽搐,意识不清,即转至马山县某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患儿死亡后,吴某某要求诊所出示诊疗患儿的病历,梁某则称病历找不见了。至此,纠纷产生,患儿家属吴某某要求某诊所赔偿医疗费等共50万元。

随后,调解员请诊所医生梁某发言。梁某称,患儿第二天到诊所治疗时,他就曾建议吴某某带患儿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吴某某不予采纳。第三天患儿病情恶化后,诊所立即帮忙转至马山县某医院,尽了医疗责任。纠纷中,吴某某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小诊所无力承担那么大的赔偿金额。

调解员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对患儿家属吴某某提出,诊所在吴某某带患儿来治疗的第二天,就曾建议吴某某带患儿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但吴某某不予采纳,诊所已经尽到医疗责任。吴某某没有采纳诊所的建议,造成延误医治患儿的时机,需承担一定责任,且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使调解的难度加大还会偏离调解的轨道。吴某某听后也认识到自己当时延误了医治患儿的时机,在赔偿金额上有所松动,但坚持要求诊所赔偿20万元。

诊所也坚持自己在对患儿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医护人员行为准则,用药规范,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最多赔偿患儿家属8万元,对患儿家属吴某某提出赔偿20万元的要求不接受。由于医患双方在赔付金额上仍差距较大,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至此,调解中断。

次日,调解员在充分征求了医学专家的意见后,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医调委的调解室进行第二次调解。

这次调解,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面对梁某,调解员指出诊所对患儿诊疗时存在不仔细观察病情、误诊行为,在患儿持续出现高烧未退和出现其他症状的情况下,医方应该考虑患儿有可能患脑膜炎的概率,及时对症治疗,而且诊所没能提供诊疗患儿的病历,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并对梁某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告知诊所对患儿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在调解员扎实的医疗知识下,诊所梁某认识到自己确实存在医疗过错,也考虑到患儿家属吴某某失去至亲的情况下,同意赔偿患儿家属10万元人民币。同时,调解员通过对患儿家属吴某某进行耐心说服、引导之下,患方态度有所转变,承认自己也有责任,并在赔偿数额上做出了让步,同意诊所给出10万元赔偿的意见。最后,双方达成和解,一场揪心的医患纠纷就此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现场签下调解协议书:

1.医方同意一次性给予患方家属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10万元,于签订和解协议当日一次付清。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家属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3.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案件调解结束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作了回访,询问患者家属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医方是否已履行协议内容,是否还有异议,患者家属回复对调解结果满意,医方已履行协议内容,再无其他纠纷,此案画上圆满句号。

【案例点评】

在这起医患纠纷中,医方的临床经验不足、诊断不到位、对待工作不严谨,负有一定责任。其次,患儿家属对患儿病情不重视,延误医治病情时机,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致使一条幼小的生命就此终止。本案中,调解员通过自己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医疗知识,使医方承认己方的过错;通过耐心疏导,使患方家属认识到自己需承担的责任,放弃不切实际的高额索赔,进而使调解顺利进行,最终纠纷得以化解。

此案提醒我们,患者家属应重视医生的建议,及时将患者送至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免延误医治病情的最佳时机。作为医方,更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诊断警惕性,最大程度地避免误诊和漏诊,减少医疗安全隐患。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某日,韦某某因胃胀、头晕、呕吐到南宁市某诊所就诊,诊所医师方某某给韦某某诊治,韦某某根据方某某开具的处方服药后病情加重,于当日下午8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韦某某家属认为该诊所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开具的处方用药或剂量与韦某某病情不相符,加重韦某某病情,导致韦某某死亡,因此诊所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后韦某某家属多次来到诊所讨要说法,诊所提出赔偿18万元希望双方和解,但韦某某家属不同意,采取烧纸钱、围堵诊所的方式发泄情绪,引来群众围观、议论,严重影响诊所的正常经营。南宁市江南区卫计局监督员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拿出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最后才得以稳定局面。九天后医患双方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韦某某妻子为精神病患者,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力,两个子女尚年幼,故委托其妻胞弟陈某某全权代理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韦某某家属意见是主张该诊所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因患者韦某某之妻胡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长期用药治疗,韦某某的死亡导致其妻子儿女无人照顾,子女未来需要产生大笔读书费用,要求该诊所赔偿韦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而该诊所认为韦某某家属患者期望的赔偿金额过高,诊所无力承担,希望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调解员经过研究分析,理清该纠纷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找准调解方向,立即针对赔偿金额分别询问双方意见,找出双方的赔偿底线。了解到韦某某家庭经济条件不佳,且其妻患有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诊所提出的18万赔偿金额实属过低。而该诊所负责人表示,诊所规模不大、平日收入也不高,自从发生该医患纠纷之后影响极大,几乎都没有生意,50万赔偿金过于高,无力支付。

调解员先对韦某某家属进行安慰和疏导,既然已无力回天就要面对现实,现在的诉求主要是赔偿金额的问题,需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同时,要求诊所在作出赔偿时要考虑一下韦某某的家庭情况和其女子的抚养情况,作出合理赔偿。调解员举例说明近年来经办的类似死亡事件的赔偿金额的支付范围,给医患双方一个参考维度,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是解决眼下难题的关键。调解员再建议双方各退一步,韦某某家属降低赔偿要求,同时诊所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的提高赔偿标准。

经过当事双方一轮商议后,诊所方面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35万元,但需要2年时间进行分期付款。患者出于家庭经济状况的考虑,不同意分期付款,认为分期支付没有保障,要求一次性银行转账付款。

最后,调解员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和要求,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建议双方各退一步,考虑以死者为大,早日将事情解决,尽快料理后事。同时,调解员建议医患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医患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沟通,并结合调解员给出的意见,最终达成:诊所一次性支付韦某某家属32.8万元人民币赔偿金。

【调解结果】

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诊所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8万给患者家属,并于2月9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当天下午16时前诊所支付赔偿金。支付完毕后,患者家属立即办理死者后事。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委会在接到案件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利害关系及基本利益诉求。针对案件性质,翻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咨询法律顾问详细了解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做到心中有数,拿捏到位。调解过程中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诉求的争议点,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给双方一个赔偿金额上的参考,拉近双方的赔偿标准,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同时,调委会的及时引导和介入到矛盾纠纷中,既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站在中立立场上,根据前期摸排情况和法律依据,坚持依法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员善于体察人心的本领,快速准确的拉近双方的赔偿标准,使纠纷能在最短时间获得解决,避免因纠纷而衍生出的不良影响。灵活的调解方式是解决纠纷的一把钥匙,开启双方沟通和争议的屏障,针对不同情况的案件采取有别标准程序的特殊方式方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0日至6月22日患者唐某某因车祸到马山县某村卫生室治疗,韦某某为其诊疗。

唐某某在某村卫生室治疗,有所好转办理出院,治疗过程所需药费共3200元。患者家属苏某某得知后,来到某村卫生室,对家属唐某某在该卫生室治疗期间所用药物的价格与作用提出质疑。苏某某认为卫生室给唐某某治疗用的药物价格虚高,且在治疗期向韦某某询问药品价格,韦某某回答说不知道。苏某某认为卫生室存在向患者高价推销药品牟利和欺瞒行为,要求卫生室重新核算治疗药物费用,并提出要求赔偿5000元人民币。某卫生室认为自己并没有存在乱收费行为,不予理睬,双方就此问题协商无果,苏某某遂向马山县卫生局反映,县卫生局将此纠纷指派给马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下简称县医调委)。

【调解过程】

8月22日,县医调委接到县卫生局指派受理纠纷。23日,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开始第一次调解。

调解伊始,苏某某认为韦某某给唐某某治疗所用药品价格虚高且对唐某某的病情没有什么作用,还指出卫生室在对唐某某使用的药品如人血白蛋白、凤保灸、多元康白蛋白粉等药品价格昂贵,并不是一般人能接受的,且没有经过他们签字就给唐某某使用。认为卫生室存在向病人高价推销药品牟利行为。而韦某某在询问所使用的药品价格时,竟然回答不知道药品的价格。对于韦某某的隐瞒,苏某某更坚信卫生室存在对患者推销高价药品牟利的行为,要求卫生室给明确说法并赔偿。

调解员向卫生室问询了负责人黄某某,黄某某表示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执行,无违反规定的行为。面对卫生室的强硬态度,调解员示意苏某某拿出当时韦某某给患者唐某某诊疗时开具的处方笺,上面写有卫生室给患者唐某某开具的各种药品名称。卫生室负责人黄某某说要回去和韦某某核对当时给唐某某用药的数量,并以卫生室现在有患者急需回去为由起身走出了调解室,调解中断。

第二天调解员联系卫生室继续调解此纠纷,但卫生室以患者多需要诊疗为由再次拒绝调解员的要求。

8月27日,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后,调解员再次联系卫生室,进一步和卫生室沟通,指出韦某某当时给患者唐某某开的处方笺上没有写明药品的剂量和规格,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笺上开具的人血白蛋白、凤保灸等还有其他各种药品价格均比同城所售价格高出30%,并且开具同种药品的使用时间过长。调解员列举的证据让卫生室态度转变,同意对患者唐某某在卫生室所缴纳的医药费3200元做减半处理,即收取患者唐某某1600元,但对苏某某提出的赔偿5000元要求拒绝赔偿,因为卫生室的诊疗并没有造成患者唐某某的损伤。

8月28日,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调解员告知苏某某卫生室对此纠纷的处理结果,并解释卫生室对唐某某诊疗未造成其身体损伤,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如果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切实际索要赔偿,不仅加大调解难度还使调解偏离轨道,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苏某某听后表示既然卫生室愿意做出让步,只收取1600元,其也不再要求赔偿。这起因医药费引起的医疗纠纷得到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现场签下调解协议书:

1.患者唐某某治疗过程总共费用3200元,卫生室收取一半,即1600元整。

2.卫生室收到患者唐某某治疗费1600元整,双方不再互相追究对方任何民事责任。

3.协议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益。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医疗机构及当地政府提出任何经济、民事赔偿责任。

4.双方当即现场履行协议内容。

案件调解结束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作了回访,询问苏某某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医方是否已履行协议内容,是否还有异议,患者家属回复对调解结果满意,医方已履行协议内容,再无其他纠纷,此案画上圆满句号。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医药费引起的纠纷,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属于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也没有跌宕起伏,只是属于一般的医疗纠纷。调解员通过处方笺寻找医方存在的漏洞,并通过大量的社会调查确认医方确实存在向患者收取高价药品费行为,使医方转变强硬态度,纠纷最终得到圆满化解。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0日,幼儿黎某由其母亲赵某带到凌云县某医院儿科就诊,医生诊断为支气管炎,黎某遂住院治疗。当日,医院在行微波治疗时,黎某被微波治疗仪热力烧伤右胸。意外事故发生后,黎某被转入外科治疗,同时该院邀请了百色市某医院烧伤外科专家莅临会诊。12月10日,黎某被转院到百色市某医院灼伤整形外科行植皮手术等治疗,2015年1月12日患者出院。黎某在两家住院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5572.71元,全部由凌云县某医院支付。黎某出院后,赵某认为在本次治疗过程中,凌云县某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院方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九项费用共127650元(不含医疗费),该医院认为其要求不合理,不同意赔偿。赵某等家属因此到医院吵闹,后再到凌云县政府静座、上访。凌云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主动介入,耐心劝解患者家属应理性依法维权。赵某冷静后于2015年2月9日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后,调解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调查了解,调阅了有关资料,并要求院方写出情况报告。在全面调查掌握案情及医患双方所述意见后,医调委于2月27日组织医患双方到医调委调解室进行第一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赵某情绪特别激动,认为在医疗过程中医院肯定是存在全部过错,坚持要求院方给予12万多元的赔偿。而院方则认为医疗意外是不可避免的,医院没有过错,即使有点过错也不是全部过错,赵某提出的要求不合法合理。为此双方围绕着院方是否有过错、应承担多少过错责任、赵某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合法这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辩论。经两个小时的陈述争论后,调解员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再次向当事人进行宣传讲解,并建议就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责任,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继续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

9月24日,经百色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赵某于2016年1月16日向医调委提交鉴定书复印件。

于是,医调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让双方充分说明自己的意见及理由。接着将双方分开做思想工作及普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患者家属依法办事、理性维权,切勿以闹索赔,害人害己;说服院方正视责任,关爱患者,尽快化解纠纷保障医疗秩序。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历时三小时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院方赔偿患方各项损失费用22000元,患方所有医疗费用由院方全部承担。

2.本纠纷自此终结,患方放弃对院方的其他诉求。

后经电话回访,双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并对本次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医疗纠纷并不复杂,医患双方本是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事情,但由于院方规避责任,最后发展到敌对状态,演变成患方静座上访的案件。这起纠纷调解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基层群众依法理性维权,以及医院依法承担责任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应进一步加强;二是医疗纠纷赔偿争执数额较大一定要做相关鉴定,才能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使双方心服口服地解决好纠纷。

【案情简介】

患者林某,女,1991年出生,身体残疾,因怀孕于2018年1月下旬入住梧州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出现规律宫缩,医院为其注射脂溶性/水溶性维生素。注射后,患者突然出现头晕、头痛、呕吐、唇青紫、皮肤暗紫、休克,医院立即采取剖宫产紧急抢救。最终产妇获救,但胎儿却已窒息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因医方用药不当,导致产妇全身发紫发黑休克,胎儿窒息死亡,要求医院赔偿人民币155000万元。医方则认为自己无过错,拒绝患方的赔偿请求。双方争执不下,遂到梧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3月9日,医调委受理了此案。本案中,由于胎儿重度窒息死亡,患者及家属在精神上受到较大打击,心理上受到创伤,故心情易激动;且医患双方分歧较大,又因多次协商无果,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在组织双方调解前,调解员分别找医患双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向妇产科权威专家进行咨询、了解,掌握产妇分娩的医疗规范、措施等知识,然后找医院产科负责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全面收集证据资料,找准案件的争议焦点,找准突破口。调委会经认真分析确定调解方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引导双方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考虑问题,换位思考,多为对方着想,理智的提出合法合规并符合情理的诉求。患方认为:1.怀孕后一直按照该医院产科医生的要求定期产检,整个孕期检查均未出现异常;2.在待产过程中医院给患者输液,使用药物错误,导致产妇四肢及全身出现发紫发黑休克,胎儿重度窒息死亡。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医方认为:产妇入院待产过程中,病情实然变化转危重,医院立即组织多科室医务人员参加抢救,处置及时有效,成功挽救了产妇的生命。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规程,不存在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和常规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是挽救了患者的生命,患方不但没有感谢医方反而还要索赔,医院不接受这样的赔偿请求。调解员及时制止争论,带离医方代表,请他们不要激化患者家属的情绪,理解老人、患者丈夫满怀希望却落空的情绪。调解员提出暂时中止调解,择日再调。

由于双方分歧严重。调解员到司法鉴定所走访咨询专家,医方是否存在用药不当?专家看过材料后认为,医方没有明显的用药不当,羊水栓塞也是严重的过敏,知道医方没有用药错误后,调解员改变了调解策略,避免鉴定后患方认为鉴定不公。

正当调解陷入疆局,调解员苦思解决办法的时候,转机出现了: 2018年5月9日林某又因早孕到梧州市另一家医院终止妊娠,在静滴5%葡萄糖注射液+脂溶性维生素/水溶性维生素套装一套后突然再次出现上述症状,疑似过敏情形。因此,患方家属认为林某在某医院待产时不是羊水栓塞,而是脂溶性维生素/水溶性维生素过敏,正因为市某医院失误诊断才导致胎婴儿不保,遂要求在原来的赔偿诉求上额外增加100000元。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后,明确了主要原因在于产妇的特殊体质——脂溶性维生素/水溶性维生素过敏,这是非常罕见的过敏体质,某医院把抢救产妇生命放在首位没有错。另外查明,羊水栓塞也是一种严重的过敏,非常凶险,产妇的生命抢救过来了,整过过程医院没有明显过错。调解主要是做通患者及家属的思想工作上。

为了解开患者家属(特别是老人)的心结,使他们能接受失去孙女的现实,调解员每次都耐心听他们哭诉,取得他们的充分信任,让他们释放心中对医生的怨气,对他们提出无法接受人财两空的说法进行适时的劝导,明确告诉他们,不是所有到医院看病的人死了都要医院赔钱,如果这样,没有人愿意当医生了。而且林某又怀孕了,说明产妇的身体没有受到其他伤害,这是好事。对患者家属提出借钱也要请人打官司的问题,调解员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诉讼的程序和存在的风险,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达不到期望值,不仅要浪费时间,还要浪费金钱,无疑会增加经济负担。调解员患者家属放平心态,理性对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着眼于未来,而不是始终纠结现在。或许是调解员说的话有理有据,很公道地替他们考虑,避免他们受更大的财产损失。患方家属慢慢放下了思想包袱,降低了自己的诉求,提出希望某医院减免部分住院费和退回4000元押金。患方的思想工作做通后,调解员再找医方进行协商,虽然医方没有明显的错误,但是还是存在不足,建议医方考虑到患者态度诚恳,残疾人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的情况,给予患者适当赔偿。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7月23日,某医院与患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1.医方同意一次性赔付患方人民币12000多元,该款项扣除患方住院费用后,剩下2000元支付给患方。

2.该医疗纠纷成功解决后,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本纠纷事项不得另行主张权利。

2018年7月下旬,市医调委对双方进行了电话回访,得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可以说是目前社会矛盾纠纷中重要的一项,因涉及到人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健康,必须谨慎调处,如果一旦矛盾恶化,后果不堪设想。

本案具有医疗纠纷典型的复杂性及特殊性,调解员从受理本案开始,便从各方面调查了解。调解员从收集的证据和调查到的情况分析,医院本身无明显过错,做司法鉴定和诉讼不一定会对患者有利,也不一定利于纠纷的化解。因此,调解员从人性化的角度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解开患方的心结以及对医院的误解,使其重新振作起来;然后又从医院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劝说医院基于人道主义以及考虑患者经济情况,给予患者减免一定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补偿。

调解员多方入手,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终于使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由于调解员思想工作到位,方式方法较为恰当,方能及时地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产妇毛某(女,30岁)因“相对头盆不称”在北海市某医院行剖宫产手术。术后第二天产妇出现头痛低烧,复查血红蛋白77.2g/L,医方予以纠正贫血、预防感染治疗。术后第4天腹部切口表皮轻度红肿,继而出现渗液,医方给予中药敷疗。第7天产妇出现寒战高热(最高40.3℃),第8天切口渗出脓血液,确诊切口感染,即给予清创引流,继续抗感染治疗。术后第17天,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腹部切口二次缝合。术后无发热,切口愈合良好,于1月中旬出院。

患方认为术后因医方手术缝合的技术问题、反复发热时未及时对病情作出准确判断,延误了对腹部切口的针对性有效治疗,造成精神、身体的极大损害及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为此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人民币50000元。而医方辩称:1.毛某术后发热、切口感染是由产妇体内原有病原菌引起的感染(阴道及腹部切口分泌物均培养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所致,加之术后贫血及手术创伤等均可削弱机体防御能力而使感染加重;2.手术医生选用可吸收缝线缝合剖宫产腹部切口合理;3.诊疗过程应用抗生素合理,发现异常处理规范,不存在过错。

【调解过程】

医患分歧严重,而双方都希望通过调解处置争端,2017年2月14日,北海市医调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了该案。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解决医患纠纷比较有效的方法之一。 经当事人同意和申请,2017年5月26日,北海医鉴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毛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基于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及分析意见,医调委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协商、沟通。患方表示:认可鉴定意见,愿意降低索赔数额,希望医方尊重事实,给予合理赔偿。但医方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己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虽然不属医疗事故,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并非必然免责。希望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开诚布公地谈谈各自的诉求及理由,看看是否能在互让互量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不必走繁琐的诉讼程序解决。

6月9日,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首先调解员确认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患方表示: 虽然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书中提出“在切口出现异常情况后,医方对伤口感染发展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清创处理存在欠缺”,分析医方有一定过错,要求医方对患方受到的伤害赔偿两万元。医方随后重申了医院领导的意见:患者切口感染是其自身原因引起,医生诊疗没有问题,不属医疗事故不赔偿。此时,调解陷入僵局。随后,调解员适时宣讲了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医方注意鉴定书分析意见第5点“医方对伤口处理不及时,现在患方对鉴定结果持肯定意见,医方也应当正视己方的过错,剖宫产切口属于二类切口,产妇术后存在贫血(HGB77.2g/L)、细菌感染,有并发切口感染的可能,关键在于是否注意观察、及时发现并发症,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以避免严重感染的发生。医方无视诊疗过程中的疏忽,对患者是不公平的。”根据以上分析,调解员认为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调解员建议医方将患方的诉求及医调委的意见向院领导汇报,妥善公平地解决此纠纷。

而后,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相持不下,医调委多次与双方背靠背沟通,多次向患方阐明了鉴定书中“患者出现腹部切口感染是自身因素导致,与本次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分析意见,阐明患者本身出现感染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主要原因的意见,建议患方适当让步。同时也肯定了患方对于医方应该承担患者伤口感染加重责任的意见,并表示会继续以此向医方沟通,劝服对方。

2017年7月5日,医方坦承虽然市级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认可鉴定书第五条“在切口出现异常情况后,医方对伤口感染发展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清创处理存在欠缺”的分析意见,愿意酌情给予患方赔偿。双方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协议内容如下:

1.北海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毛某人民币16000.00元,此赔偿款含毛某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2.北海市某医院付清前述款项后,患方毛某就此案已得到相应的赔偿;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再向对方主张任何赔偿权利或追究责任。

【案例点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行政法规,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北海市医调委四年所受理的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大量存在,而当地医学会并未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项目,患方又大都不愿起诉到法院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不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也郑重解释: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条例》处理。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发生手术并发症后是否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也是医方是否担责的依据之一。如果医方在术后处理工作中存在欠缺而导致患者病情加剧,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开展的,并为当地的医患纠纷成功解决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案情简介】

卢某某,女,农民,因左上腹部疼痛2天余,于2012年12月22日20时许入住桂林市兴安县某医院。之后,住院治疗中的卢某某发生术后双下肢动脉血栓,最终导致双下肢高位截肢。患者家属与医院就治疗过程是否合理产生了纠纷。患者的丈夫王某认为患者下肢高位截肢使原本幸福的一家变为贫穷的一家,在情感和思想上都无法接受。案件发生到结案经过了长达1年半的时间,发展过程几起几伏,先由县卫生局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后,患者家属多次到县医院吵闹;后经桂林市医学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情绪更为激动,甚至有过以一命换一命的极端想法。

【调解过程】

2014年4月10日,医患双方申请桂林市兴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纠纷,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第一次调解,医方认为:根据桂林市医学会鉴定结果,医院对患者的诊疗符合医院常规,患者截肢是患者本身的体质导致血栓形成,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患者及家属认为:卢某某高位截肢这个严重后果是兴安县某医院不尽医疗职责造成的,延误了救治时间是主要原因,属于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件,因此,要求赔偿110多万元。

随后,患方向广西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一、2012年12月27日,患者卢某某出现右下肢麻木,有胀痛感,以大腿及小腿外侧明显,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的观察和处理存在不足,未进行相应的临床检查(血常规、血管彩超等)。医方未对患者血小板升高进行分析及相应处理。医方以上不足与患者术后双下肢动脉血栓形成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二、广西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三、轻微责任按有关规定一般承担总赔偿额的20%左右。此后,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转为赔偿数额的多与少。

第二次调解时,患者委托的代理人变更赔偿数额为94万多元,患者家属提出按赔偿总额94万多元的30%由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28万元,并且没有商量余地。医方代表则明确表态愿意赔偿20万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双方互不相让。鉴于鉴定报告的结论,院方承担轻微责任,按责任的划分,轻微责任的范围一般在20%左右。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先与卢某某的丈夫王某进行了单独谈话,宣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表示对他们心情的完全理解,只是索赔数额一味坚持,只能在时间上更加拖延,对患者安装假肢更加不利。然后,再与院方代表进行沟通,让他们理解卢某某高位截肢严重后果给患方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以及1年多来患方家属到医院多次吵闹,给医院带来的困扰,关键是患方因病致贫,经济确实困难,院方出于人道主义也应给予相应的救助,多一点人情味,对医院以后的工作开展也有利。医患双方的情绪缓和之后,调解员及时抓住有利时机,继续组织双方再进行攻坚。

【调解结果】

患者卢某某双下肢高位截肢于2014年3月3日经广西医学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本案调解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分析和开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由医方赔偿患方23万多元。这起持续了1年半之久的医患纠纷在法、理、情的融合中终于得以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中,基本事实清楚,而且经过了广西医学会的鉴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也划分得比较清楚。在调解中,调解员运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和逐一解释,同时针对双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阐明利弊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针对不同的情形反复耐心的做工作,如背靠背调解、单独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调解医疗纠纷,必须宣传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本案调解中,广西医学会的鉴定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所谓的轻微责任是在一个界限和范围内的自由裁量,可以在总额的20%左右进行商议,视具体情节也可以适当提高比例。当医患双方就赔偿数额的多少陷于僵局时,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人员的运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患方坚持赔偿28万元,医方坚持赔偿20万元,面对8万元的差距,调解人员采取了反复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情简介】

患者赵某甲,男,12岁。于2013年5月5日骑自行车摔倒,伤及左上肢。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