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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中招”,英德公布4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11-4 21:07|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1008| 评论: 0

摘要: 作者:{湛江12348 整理}2021年,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职能,依法履职,加大消费纠纷调解力度,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 ...
作者:{admin 整理}
2021年,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职能,依法履职,加大消费纠纷调解力度,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处理消费维权和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中,甄选出4宗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消费者借鉴和警示各行业经营者。

案例1→

预付款消费套路多 慎防商家卷款跑路

2021年6月22日,黄女士在英德某舞蹈公司购买舞蹈课程,当时交纳了10800元(有收据)并签订两年合同。2021年9月4日该舞蹈公司告知因场地重新装修,需要停课一段时间,至今一直未重新开始上课。黄女士欲退款,但一直联系不到负责人,便拨打12315电话求助。

接投诉后,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该舞蹈公司因本身原因已关门停业,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舞蹈公司负责人,负责人称已离开英德,公司已倒闭,暂时无法退钱给消费者。鉴于以上情况,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并建议黄女士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类似的“预付款消费”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消费者往往只看重商家给出的实惠,而轻视了其中是否暗藏陷阱,商家一旦关门“跑路”,消费者想退回卡内余款将相当困难。

针对近期消费者投诉较集中的预付款问题,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服务时,一要仔细看清商家拟制的规定,对口头承诺不要轻信,应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并就服务的内容、形式、次数、质量等相关事项写到合同中。二要理性消费,对服务期长,高额折扣提高警惕,慎防商家卷款跑路。应选择知名度高,信用度好的商家。三要向商家索要票据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凭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2→

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获折价退货

李女士的9岁儿子私自于2021年2月在英德某手机店使用999元压岁钱购买一台手机,李女士一直不知情,直到5月初发现,李女士认为该手机店人员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机退款遭拒,遂向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接投诉后,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手机已被小孩使用三个月,屏幕、边角磕碰比较严重,最终商家同意以500元折旧价收回手机。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的民事主体根据年龄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其从事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会有效。

案例中9岁小孩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商家的买卖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父母明确拒绝追认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使得小孩购买卖手机的合同无效,商家应退款给李女士。作为家长,应当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教育孩子科学合理的管理好压岁钱、零用钱,引导孩子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作为商家,遇到未成年人独自购买大额商品时,应当了解清楚孩子的真实年龄,无法确定家长是否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大额商品,需承担退货退款的风险。

案例3→

热水袋破裂烫伤 消费者获赔800元

2021年10月21日,李女士从英德某商家处购买一个热水袋,当天下午使用时因热水袋排气孔渗开水烫伤大腿,烫伤面积呈巴掌大小并起有水泡,便到医院进行治疗。李女士认为该热水袋存在质量问题,多次与商家沟通协商无果,随后向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接投诉后,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报销部分医疗费118.16元,并赔偿800元给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案例中消费者因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致烫伤造成身体的伤害,经营者理应支付医疗费用及赔偿有关费用。

案例4→

英德某寿司店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

2021年9月10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关于英德市某寿司店未取得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举报线索,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寿司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现场发现该店自助点餐小程序、美团外卖平台有黄瓜小卷、鳗鱼小卷、加州卷、鳗鱼芒果加州卷等寿司供应,宣传册显示有土豆沙律、和风汁牛油果沙拉供应,该店厨房设置了生食专间,无冷食专间。

经调查,当事人与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成为美团外卖平台商家,入网提供食品经营服务。据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订单信息显示,当事人制售冷食类食品共101份,货值共计1612.16元,违法所得共计13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7元及处以罚款5000元。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当事人罚没5137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焦莹

【通讯员】苏洁

【作者】 焦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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