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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老同学催还13万元借款,仅有转款记录被判败诉

2022-10-4 20:27|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592| 评论: 0

作者:{admin 整理}

没有借条,仅有转款凭证能否索要“借款”?


起诉老同学催还13万元借款,仅有转款记录被判败诉 南昌:起诉老同学催还13万元借款,仅有转款记录被判败诉-1.jpg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仅提供转款记录主张返还借款,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多年同学关系。原告张某诉称,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王某在淘宝网站及其他游戏销售平台网站销售虚拟游戏产品,经营较好,收益较高,后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被告王某多次向其借款,出于多年好友关系的信任,在没有要求被告王某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向被告王某转账13万余元,后被告王某的淘宝店铺经营亏损,原告张某多次催讨借款,被告王某均未偿还。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张某向其转账属实,但这些款项都是其投资我的淘宝店铺的投资资金,每月按2分的收益率分红,我也有与原告的多次微信转账往来可证明,后我的淘宝店铺经营亏损,均悉数告知了作为合作投资人的原告张某。原告张某在知道资金用途目的后,向被告淘宝店铺投资,如今经营受到损失,作为投资人,原告张某应与我共同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双方根本不存在借款事实。

对于被告的抗辩,原告诉称,被告确实有向其微信转账的情况,我们是多年的同学,往来账目太多了,被告日常开支缺钱的时候也给他转过周转的钱,有些钱也还了,但与本案的借款金额无关,被告不能以自己经营失败为由拒不还本案借款。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但本案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因为没有书面约定,成为一笔糊涂账。

法院审理认为: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转款是否为借贷关系,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借贷关系的关键,是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合意。

从现有证据分析:原、被告双方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3月期间有多笔经济往来,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137000元,被告向原告转账共计48400元。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却仅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被告转账十余次,涉案款项高达13万余元,且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存在“进货”“货款”等字眼,但原告从未向被告要求出具借条,不符交易习惯和客观常理,故原告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激增,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巨大。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与认定,一直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原告仅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法院对借贷事实真实发生与否的认定尤为困难。审判实践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有两种可能:

一、法院可以推定借贷事实成立。针对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案件,如果被告未提出该转账系还款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债务履行作为抗辩,或者被告虽提出前述抗辩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结合庭审陈述、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双方已往经济往来等情况可以综合认定借贷成立。

二、借贷事实不成立。被告对原告主张之事实进行否认,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欠缺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汇款凭证作为证据,被告提出该转账系还款或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债务履行作为抗辩后,被告对自己的抗辩事实主张承担反证责任,即被告的否认必须附理由,且对理由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该证据只需要达到“合理可能”或“表面可信”的程度即可动摇法官业已形成的关于借贷关系存在的临时心证。若被告所提供证据达到该标准,因原告需承担本证证明标准,此时原告就必须进一步举证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否则事实不清,依然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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