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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纠纷是否是一裁终局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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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586 | 回复1 | 2022-4-27 17: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律师委托步骤作者:{admin整理}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案件是否属于一裁终局,一般来讲,大致可以分成个不同的实践,一个实践是直接适用本地区的规定,按照本地区规定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是否属一裁终局进行认定;另一个是直接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仲裁规则第五十条,做法不一,不同地区认定产生矛盾。
案例一:福州某劳务有限公司、颜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案号:(2022)湘07民终680号)
2021年某月,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福州某劳务公司支付21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该劳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后提起上诉。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对上述法律第四十七条的第二项作出详细补充,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损失的,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程序,故信泰劳务公司应自收到案涉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非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深圳市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案((2021)粤03民特1438号)
深圳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要求深圳某广告公司向蒋某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该公司不服裁决,申请撤销,其中理由之一是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属于非终局裁决事项,仲裁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法属于“一裁终局”范围。
案例三:海盐某五金厂、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案(案号:(2019)浙04民终3339号)
该五金厂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后李某发生工伤,并申请至仲裁委,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该五金厂不服,提起起诉被驳回,又上诉,上诉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该法条仅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工伤医疗费限定属于终局裁决,而海盐佳丽五金厂与李云林之间争议的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该费用并未限定在该法条规定的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内,应属于非终局裁决,一审法院应对海盐佳丽五金厂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按照终局裁决而不进行实体审理予以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浙海盐劳人仲案字(2019)125号仲裁裁决书,明确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一裁终局范围,故海盐佳丽五金厂如不服该终局裁决内容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是向法院起诉。
因笔者未查询到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区的典型案例,故特以上述案例进行简要说明。如上,湖南常德案例即是直接适用当地人社厅规定;天津案例直接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浙江嘉兴案例则撇开适用,而是从裁决书所述类型是否是终局裁决来进行认定,并且不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工伤保险赔付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一裁终局,调解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是不明确的,甚至笔者认为是未纳入的,由此带来了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并导致各地方出台了对一裁终局的不同的适用或者解释版本;当然,根据笔者搜寻的案例来看,实践中,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纠纷认定为一裁终局应当占大多数,或者说是当前或者今天调解仲裁法修订的主流方向。如从修订的角度看,人社部2016年的答复的做法——通过修订仲裁规则把工伤保险明确纳入一裁终局范畴。但是笔者认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范畴应该由调解仲裁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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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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