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要注意这7个细节,否则白签!

[复制链接]
查看2742 | 回复0 | 2023-3-17 05: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虽然不愿意看到这种现象

但是在法院工作

经常会有人咨询离婚方面的问题

所以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还是有必要的



大家都知道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需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事项协商一致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条款不合法

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下面就有两个案例就被判无效了

案例一

离婚协议房产分割被判无效

小索(男)与小张(女)于2015年3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小张名下的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小索所有,北侧一间归小张所有。就在2017年1月,小张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

法院认为,该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故该约定无效;小张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无效,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是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

本案中,小索与小张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小索所有、北侧一间归小张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

案例二

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夫妻合谋通过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一方名下行为无效的案件。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葛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俞某借款,姜某予以保证担保。借款至期后,因葛某、姜某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借款,俞某遂于2017年10月19日将葛某、姜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姜某知悉后,因其与妻子范某系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俞某起诉他还款的当日与妻子范某补领了结婚证,并于次日至海门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范某所有。俞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再次将姜某与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将财产归范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姜某、范某自愿协议离婚并处理相应财产,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但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姜某在明知其作为葛某借款债务的保证人,在葛某查无下落而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其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下,与其妻子范某补办结婚登记后当即协议离婚,称无其他债务并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范某所有。

姜某与范某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意图造成姜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不仅对俞某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海门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海门法院对俞某与葛某、姜某的借贷纠纷也作出了判决,判决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两份判决均已生效,姜某即将面对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应当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基础,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均约定归一方所有,致使夫妻另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可能无法有效清偿的,债权人知晓后,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在签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01

必须双方自愿

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02

应由双方本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03

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比如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因违法《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比如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因违反《继承法》规定,所以无效。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的约定也因侵犯婚姻自由权、生育权而无效。

04

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

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05

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06

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7

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离婚是一种身份行为,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不能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不发生则原有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或者附加期限,待期限到来终止婚姻关系,都将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背离了离婚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