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庭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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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269 | 回复0 | 2022-12-30 20: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债务律师作者:{admin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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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善Talk113话

本期智善TALK由来自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的陈亮、谭蛟、聂义明三位律师为大家分享《刑事辩护的庭审辩护技巧》智善Talk,说出你的法律人生!

01 陈亮律师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有充分的准备。我认为,从刑事辩护庭审而言,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再好的技巧都比不上事先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深入的研究。没有准备,任何的技巧都是不完美的庭审。

准备主要从两方面来讲:一是跟当事人之间要有一个充分的沟通。不管是会见、还是庭审的发问、质证都要有沟通。二是对案件本身进行充分地研究,熟悉案卷。这是应对庭审上出现一些突发情况的法宝。对案件熟悉,面对庭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变化,比如说法官突然的发问、公诉人突然的提问,你都能灵活应对。

除了这些准备之外,我们要把握形势,对案件审理时的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环节之间要有一个侧重,根据三个环节的不同功能和目的有一个合理的分配。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搞清楚发问的目的是什么,质证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最后根据质证和发问来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且要把这三个各有侧重的环节在最终辩论的时候融汇贯通起来,形成一气呵成的评审效果。

从技巧方面来说,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庭审的不同情况,对庭审的策略、辩护的方案有一个灵活地调整。比如说,被告人本来认罪,但是在庭审的时候突然不认罪了,那么这个时候律师如何请示审判长跟被告人进行沟通。或者比如说,在质证或者发问环节,本来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突然出现一些变化,你要如何应对?辩护人又如何在庭审最后辩论的时候,把他融会贯通到自己的辩论意见里面,让这个有利的变化更有力地吸引审判者的注意,从而服务于自己的辩护目的?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关于庭前的准备,从我的经验来说,分为两方面。第一方面,从准备案卷的证据材料来讲,律师往往关注自己的当事人,以及和当事人有关的证人,但是和自己无关的同案犯,其他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可能会被忽略。实际上,整个案子的材料都很重要。举个例子,有一个倒卖文物的案子,公诉人问另一个被告人的问题,他的辩护人答不上来,这个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我自己的当事人,当公诉人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进行了补充,向法官说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全面,他还说了一些什么观点,反而证明了他自己的观点。

另一方面,除了需要准备法律规定本身,还需要准备案件专业知识。同样是这一个倒卖文物的案子,涉及到假文物是如何制作的,庭审过程中真的讨论了这个问题。我们背后的观点就是,这个被定为一级文物的青铜鼎不是一件真文物,是一件假文物,是用一种胶水粘合而成,用某一种化学原料可以再化开,因为我们准备了这个专业知识,整个过程很顺畅具体,法官听的也会很仔细。

同时,辩护人在庭审中也都会有一个担心,被打断,从开庭的角度来讲,律师发言被打断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这种情况可以分两方面来讲,我们打断别人或者我们被别人打断。打断别人是指,公诉人有诱导性的发问,律师需要大胆的打断,防止被告人说出对己方不利的言论,打乱自己的庭审节奏。而如何不让自己的发言被别人打断,我们就要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一场庭审,法官对于质证环节的宽容度比较大,很多意见可以放在质证环节讲,在辩论环节就可以只讲观点。很多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会长篇大论介绍自己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依法接受某某某托受某所指派,开庭之前研究了案卷会见了当事人......类似八股文的话完全没必要讲,可以直接单刀直入开门见山。对于辩护意见,我建议不要准备成一个很完整的文章,一旦在庭审中出现变化,比如说被法官打断,重新有条理的组织起来就很难,我建议可以将辩护意见准备成一块块积木一样,可以随时按照庭审辩护进行自由搭配组合。

在第二轮辩护时同样需要分情况,有的第二轮辩护意见我们完全应当有针对性的对公诉人的观点发表意见,有些案子反而可以在第二轮辩护不发表意见,比如说有的案子进行了四天,整个法庭都很疲惫,这时候所有的法官都希望你能少说点,有时候不发表意见反而是此时无声胜有声,效果反而更好。

02 谭蛟律师

接到邀请看到这个主题时,我回想起那时候我和陈亮部长、聂律师三个人在北大高端刑辩学习班,当时学习的时候,陈瑞华教授说过一句话,他说“刑辩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高端业务”,由此想到:我们刑辩律师,在刑辩庭审的过程中开展的工作就是刑辩业务的尖端业务。因为在我们在庭审活动中,不是只有庭审这一个环节,是要综合前期很多工作融入整个刑辩业务中。

我今天的分享主要分为三个大块:

第一个是,作为刑辩律师,是为了谁辩护?第二个是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向谁辩护?第三个是如何辩护?前两个板块清楚之后,我们在庭审过程中,能有一个更理性更规范更专业的辩护。

第一,我们是为了谁辩护?当事人?委托人?显而易见,我们是为了当事人辩护。我们刑辩律师的一个辩护权是衍生自当事人,也就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第二,我们在法庭上向谁辩护?是检察官?还是当事人?还是旁听人员?实际上我们开展工作的对象应当是法庭上的法官和合议庭成员。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理性辩护,当我们对检察官提出一些控方证据,或者有一些激烈矛盾的时候, 牢记这两点能够达到一种比较理性的辩护效果。

第三点,在法庭上如何辩护?我把自己刑辩过程中,自己独特的感受分享给大家。刑辩庭审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发问环节,在发问环节我们要搞清楚目的是什么。我认为发问的目的是要揭露有利于我们的客观事实或者找到跟控方指控事实相矛盾的事实,我们在发问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跟当事人前期的沟通,和当事人交流的时候,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不会出现歧义的语言,使当事人能够准确回答我们的问题。

第二个,质证环节过程中,辩护律师可能会被法官打断,法官会让这个问题换到辩论环节,所以我们在质证的时候,需要紧扣质证三性。如果在发言过程中法官打断律师的发言,可能会对律师和当事人造成情绪上的影响,也会影响后续庭审的节奏。

第三个,举证环节,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举证的不多,当证据是来源于你自己调查取证时,我们要严格注重程序问题,比如说刑法第306条,如果你取的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实质性影响的,可能会产生实际风险。我们之前在咸宁办一个职务犯罪的案子,当事人找到一个重要证人证言出现的时候,陈律师建议我们不要和证人直接接触,如果证人有证言想要提出,让他直接和二审法院对接,案子也因为这样一个证言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了,一审的时候办案机关对这一证言提出了疑义,最后证人也坦白是有人刻意教他的,办案机关就会考虑这是不是律师教的,而我们选择不和这位证人接触就把风险降了下来。

第四个,辩论环节,也不是一个单独的环节,相当于是对庭审的环节做的一个总结,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说理,对质证意见的总结,这些糅合在一起形成了辩论意见。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很多律师喜欢照稿念,在这时法官不太容易关注到重点,还有可能会打断你。我给大家介绍我的风格分享给大家,在前期,可以给合议庭提供一份辩护意见的初稿,并说明这并不是我们最终的稿件,可能会根据庭审进行修改。我们提供初稿的之后,法官可能就会有一个预期,知道你会讲多久,知道你讲到哪里了,并且能抓住内容的重点,这相当于你将辩护意见提前植入了法官脑海中,效果最好效率最高。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需要有重点,不需要事无巨细的罗列,纲要式的主要观点发表清楚,法条点到即止就可以了,这样更加清晰明了。

03 聂义明律师

这个选题非常的有意义,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特别强调庭审实质化,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意见形成在法庭。这种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就对辩护律师庭审能力提出更高标准,提升庭审辩护能力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要求。

刑事案件的庭审,准备充分是王道,准备包括了庭前会见、阅卷、文书的准备工作、以及和法检的沟通。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是从法律程序上给予律师、公诉方和合议庭沟通的渠道,这也是内在的要求。如果我们能提前得到公诉人的举证提纲,我们对案子发表质证意见会更加有利。之前陈部长给我们讲过的一个案例,就是因为在庭前和公诉人有良好沟通,公诉人将举证提纲给到辩护律师,达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我很赞同谭律师的意见,在开庭前首先给法官一个提纲式的辩护意见,曾经一个案子中,法官主动找我要辩护意见的提纲,公诉方有罪的指控影响着法官的庭审思路,辩护方无罪或轻罪同样也在影响法官的思路,这种情况下,提纲会更有利于最终取得合议庭对我们的支持。如果有些案子比较复杂,质证需要花很多时间,庭前就和合议庭有一个沟通,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占用过多的时间导致被合议庭打断被公诉人反对等等情况出现,也保证庭审的顺性。

第二个,在庭审辩护中,作为辩护人,我们要更加注重刑事庭审程序规则的学习,我们对某一个个案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甚至案例都已经了然于胸了,但是对于一些程序性事项不是很重视。我认为,在每次庭审前,要注重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三项规程进行再熟悉,庭审中很可能就是会出现程序争议。三项规程是《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如果你不熟悉庭前会议规程,在庭前会议中,关于被告人是否能参加庭前会议的问题,你将无言以对,其实规程中说到被告人申请或被告人提出排非以及庭前会议中要组织展示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必须通知被告人参加。又如在证人出庭是先证人陈述还是由申请方发问等程序问题,在法庭调查规程中都有规定。

除此之外,在现在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我们更要研究认罪认罚制度的基本理论,比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已经出具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幅度量刑建议,庭审中辩护人如果认为其量刑过高,要求法院在起点刑以下量刑,那我们不仅要知道刑诉法第201条关于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不当的规定,还要知道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中第41条的量刑建议调整的规定,更加要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量刑建议不当”具体是指“三错两畸”即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错误,量刑畸轻或畸重。

第三点,具体如何发问、如何质证、如何辩论,我觉得这是一个更深更细的专题,在此也不便展开,同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风格,我在此就一些常见的在每个阶段综合性的问题与大家分享:

一是慢。有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反应迟钝,对于公诉方的讯问及举证和证明目的等意见不能及时听懂听清,没有立即领会对方所提出的核心的观点,从而不能做出快速反应,结果半天不知如何应答,僵在法庭上,或乱答一气,答非所问,不能争锋相对,没有针对性。

二是断。有的辩护人驾驭语言的能力差,答辩中语言不流利顺畅,表达跟不上思维,结果出现法庭上语言断断续续、结结巴巴或较长时间沉默冷场的情况,或者多余的语气词过多,充斥在发言之中,“哼哼哈哈、这个那个”的语气助词甚至淹没了主要的发言内容。

三是乱。有的辩护人在发问或辩论阶段,因为被发问人不配合或发问及辩论被打断,不能冷静沉着地应对法庭上出现的意外变故,对于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束手无策、慌了手脚,造成语无伦次,设计好的问题或辩护意见无法继续发问和表达。

四是软。有的辩护人质证或辩论没有针对性,态度不坚决,观点不鲜明,应当严正驳斥的不去驳斥,答辩用语缺乏气势,答辩语言软弱无力,造成庭审局面为对方所控,法庭上出现“一边倒”的被动局面。

五是燥。有的辩护人片面地认为在法庭上一定要把对方驳倒才算是胜诉,因此在答辩时斗气思想严重,不能冷静对待辩论,或强词夺理,不惜强辩、诡辩,牵强附会,或粗暴打断对方发言,或有一点挫败就暴跳如雷,没有风度,影响形象;

六是僵。有的辩护人一味的以自己庭前准备的材料为中心,无论对方说什么,无论合议庭关注什么,一口气必须要把自己的写的说完,全然不顾庭审的走向和关注的焦点。不懂得灵活应变,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导致庭审发言僵化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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