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疫情医患双方协商提前出院,患者家中死亡医方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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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079 | 回复1 | 2022-4-1 19: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伤律师排名作者:{admin整理}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张某某主诉为“体检发现右肺下叶结节3天”,至x市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全腔镜下右肺下叶切除及淋巴结清扫术+胸膜烙断术”,于2020年2月7日出院,被告张某某出院回家后,于2020年2月8日在家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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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诊断为:1、右肺下叶腺癌(腺泡状生长方式为主,微乳头次之)T2N0M0;2、右肺下叶支气管残端瘘;3、曲霉菌性肺炎伴胸腔感染;4、低蛋白血症;5、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6、右侧脓胸;7、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
二、患方观点
原、被告双方发生医患纠纷,在x市医调委调解期间原、被告一致同意由x市医调委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进行死因鉴定、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x市医调委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组织原、被告多次调解,但被告以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为由未达成调解。
三、医方观点
x医院在其诊疗张某某过程中,入院后诊断符合医疗规范,完善相关检查,手术有适应症,无禁忌症。手术操作流程符合规范,肺叶切除术在临床上易并发残端瘘,在治疗张某某的术后疾病时处理符合医疗规范,进行抗感染和对症治疗有效。
肿瘤可以减低身体免疫能力,导致感染易于发生。新冠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出现时对该病的认识不足,防治措施不明,及时出院,脱离对其易感环境是医患双方的共同选择结果。
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从法医学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与临床医学角度的分析论证具有很大的差异。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前后矛盾,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应作为本案事实的依据。原、被告仅仅是同意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但不能排除被告x市x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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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尸检结果
患者张某某死亡原因系肺癌切除术后,残端瘘、右胸脓肿继发全身组织器官感染所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五、鉴定意见
x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张某某死亡后果的主要作用力,参与度参考范围以60-70%认定为宜。张某某的本身疾病和疫情因素是导致张某某死亡后果的次要作用力,参与度参考范围以30-40%认定为宜。
六、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为患者所进行的手术操作一般不会出现右肺下叶支气管残端瘘,同时该手术为择期无感染性手术,其术前、术中、术后可以通过医疗措施预防和控制感染,一般不会出现严重感染。但张某某术后出现严重细菌性感染,继发曲霉菌性肺炎伴胸腔感染。故认为x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肺肿瘤手术及围手术期的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七、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被告在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过程中进行鉴定的。被告对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不认可,但未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因此,被告x市x医院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对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的损害范围:死亡赔偿金726807元(38253元*19)、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丧葬费34633.5元(69267元/12个月*6)、鉴定费28000元,合计803440.5元。由被告x市x医院承担562408.35元(70%)。此款应减掉应当由承担的8400元鉴定费及所欠的住院医药费419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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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市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512079.0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天津头条#,#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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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4 00: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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