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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索还借款 法院:欠缺借贷合意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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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398 | 回复1 | 2022-4-1 18: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律师委托步骤作者:{admin整理}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实践中,仅依据转账凭证要求对方返还借款,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诉请能否被法院支持?


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依据转账凭证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法院以欠缺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其诉请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5月

王明向张亮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王明向张亮借款15万元。当日,张亮通过案外人向王明转账15万元。


2010年6月

张亮又通过案外人唐某向王明转账15万元。之后,王明向张亮陆续转账共计18万余元。


2019年1月

张亮诉诸法院,要求王明归还2010年5月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2010年6月的15万元已还清。法院结合王明的还款情况,确认王明已还清2010年5月的借款及利息,对2010年6月的15万元在该案中不作处理。


2020年5月

张亮再次诉诸法院,要求王明归还2010年6月的借款及利息。

仅凭转账记录索还借款 法院:欠缺借贷合意不支持-1.jpg

张亮诉称,2010年5月、6月转账的两笔15万元均系王明向其的借款。之后,王明归还了2010年6月的借款15万元及部分利息,还欠其2010年5月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故其诉至法院。因法院认定王明已还清2010年5月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并明确在该案中对2010年6月借款15万元不作处理,故再次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明辩称,不同意张亮的诉请。因为自己不存在向张亮借款的事实,亦无借款的动机和事由。


其和张亮系老乡,张亮得知王明有一位叫许林的朋友做民间借贷生意,且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故张亮就通过王明出借钱款给许林,赚取高额利息。王明2010年5月收到张亮转账后曾向张亮出具暂收条,并将收取款项如数转给许林,许林通过王明按约支付利息给张亮。张亮与许林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不是与王明。张亮作为主张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此外,现不论张亮、王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便存在亦超过诉讼时效。张亮与王明之间未发生借款,更无利息约定,且张亮主张的借贷利率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亮、王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张亮主张其与王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形式要件。张亮自述其年收入20万元,但在与王明相识不久后即先后向王明转账共计30万元,未要求王明书写借据等借贷凭证,且转账亦未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此与民间借贷常理不符。


在他案中,经法院释明,张亮坚持认为2010年6月的15万元已由王明还清,现又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诸法院要求王明归还该笔款项,其前后陈述不一致,有悖诚信原则,且存在规避钱款性质的嫌疑。


王明关于涉案15万元的资金流转、利息支付的陈述虽暂无法进一步核实,但对涉案钱款的解释与案外人金红关于投资人向许林进行投资的陈述相互印证,另结合王明提供的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法院认定王明关于涉案15万元钱款性质的陈述更具可信度。


最后,涉案钱款的转账发生在2010年6月,直至2015年张亮向王明发送短信询问涉案款项事宜,在数年时间内张亮均未向王明进行过催讨,且在王明短信回复否认借款后,张亮才于2020年5月诉诸法院要求王明偿还,其行为与一般常理亦不符。


综上,张亮、王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此外,张亮主张2010年6月向王明的转账为借款,但张亮仅提供了转账凭证,王明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抗辩主张,在此情况下,张亮仍应就涉案15万元为借款承担证明责任。然张亮未能就双方对涉案15万元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证据,且从现有的在案证据中亦无法推断双方就涉案款项已达成明确的借贷合意。故对张亮要求王明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亮全部诉讼请求。

仅凭转账记录索还借款 法院:欠缺借贷合意不支持-2.jpg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需要有双方的借贷合意以及出借人交付款项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但欠缺借贷合意证据的情况。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主张法律关系为借贷的,还应注意以下几点要素:


出借款项时,要求对方签署规范完整的借条或借款协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通过转账交付款项但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等借贷凭证的,可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为“借款”,并通过短信等形式告知对方,以证明存在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


对方未按约还款时,及时进行催讨,避免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hr>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转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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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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