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 李某芬与张某的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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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477 | 回复0 | 2022-6-13 15: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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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芬与张某的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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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7年9月,李某芬、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李某芬在同居期间怀孕后,双方就买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张某向李某芬转款10万元,2018年6月20日,李某芬、张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李某芬按揭贷款购买位于成都市**区**地房屋一套,2019年7月15日,李某芬、张某在成都**律所见证下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婚后李某芬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资金所购,并独立供房屋贷款,共同生活期间,李某芬、张某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9年8月,李某芬、张某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2020年李某芬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女李某由李某芬抚养同时判决每月 15 日前支付李某生活费 800 元,并凭正式票据承担李某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其 18 周岁止,判决李某芬返还张某8万元,李某芬不服提起上诉。


客户希望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判决“每月 15 日前支付李某生活费 800 元,并凭正式票据承担李某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其 18 周岁止”部分,依法改判每月 15 日前参照子女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394 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凭正式票据承担李某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其 18 周岁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解决方案:


01

结合一审查明的的事实,以及转款发 生在婚前办酒席前后时间的事实,可以认定该款系张某及其父母承诺买房而无果后向我方当事人给付的彩礼,属我方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且双方均同意将该款用 于婚后日常共同生活支出,张某在家待业近一年期间的开销全由我方当事人个人承担,我方当事人于一审提交的 2018 及 2019 年度支付明细可以印证该笔款项已消耗殆尽,返还该款无事实依据,同时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返还的情形,上述款项返还于法亦无据。

02

双方女儿尚满 3 岁,其罹患的先天性心脏病伴有并发症若干,现处于术后观察期,因缺损位置特殊,缺口大,不排除封堵器脱落或者仍有分流后期要做开胸手术的可能,以及因病致肺高压需终生服药的可能,医方建议定期复诊复查,正是需要精心护理的时期,800元的生活费标准无法满足孩子的现阶段基本需求。

03

张某为技术工种,虽不固定但有月入达万元的能力,其在一审多次自称独立抚 养幼女毫无压力,以及结合张某在一审的话语,仍体现出张某有房有车,无大额长期经济负担(如贷款),经济宽裕,足以负担幼女生活费标准的提高。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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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李某芬无需向刘返还8万元。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条,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李某抚养费1200元,并凭正式票据承担李某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其 18 周岁止。基本达到了客户的预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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