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1-27 16:42:05

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一)

作者:{admin整理}
前 言
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作为一名从事法律事务二十多年的老律师,将自己的实战经验传递给律师新人,是我们的义务。俗话说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我不这样认为,让我们的技能得到传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贡献,是我们所有法律人的宗旨。
首先是刑事案件所需要的文书,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近亲属有权代为委托律师,刑事诉讼的能代为委托律师的亲属是指配偶、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一)刑事案件所需材料如下:
1、收案登记表一份,这个不需要委托人签字,是我们律所内部报请领导签字的材料;
2、委托书一式三份(每个阶段三份),近亲属关系证明若干份,户口在一起的提交户口簿或者结婚证,不在一起的提交村居委会制作的书面证明;
3、刑事辩护协议书两份;
4、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一份;
4、接待笔录,接待笔录写清楚来访人陈述的基本案情,告知其案件风险,告知其律师只能依法尽力维权,但是不能保证一定能达到委托人希望的目的。如果是符合法律援助的群体,告知其有权向当地法律援助机关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黑恶或者可能存在上访的案件,要告知其不得采取违法上访等非法手段维权。把收费标准告知来访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阶段。
第一、侦查阶段,需要知道办案民警的联系方式,嫌疑人羁押的具体看守所的名称和位置。接受委托律所收费后,首先是将委托书一份、律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递交给办案单位,告知其嫌疑人已经委托律师的情况。公函委托书等要扫描或者拍照留存电子版,以备后用。然后到看守所依法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制作会见笔录,告知自己的身份,问问嫌疑人是否同意家属委托自己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告知侦查期间的法律程序。让嫌疑人在委托书和会见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注意“黄金37天”时间节点,特别注意报请批捕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一般案件要在三日或者七日内报请,重大案件或者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等涉及面广的案件要在30日内报请批准逮捕。作为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刑事辩护律师,要定期联系侦查机关的办案民警,至少一周甚至更短时间联系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报请检察院批捕,如果答复已经报请检察院,那么就要尽快到检察院递交侦查阶段的委托手续,包括律所出具的刑事辩护公函(上述侦察阶段公函的复印件就可以)、侦查阶段委托书等同上一致的文书交给检察机关案管办,然后约见承办检察官,就自己已经了解的案情向检察官做出陈述,从犯罪证据是否充分、有无不必要羁押的情节等方面,建议采取非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递交报捕阶段的书面辩护意见。争取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如果是故意杀人等必须判处重刑的案件,明知不批捕根本不可能,要和家属交代清楚,最好也和检察官交流一下,现在实行的是捕诉合一,负责批捕的和负责起诉的检察院是同一位检察官,对以后的审查起诉的辩护打下基础。现在从最高检到地方各级检察院,都在大力提倡慎捕、少捕的政策,如果你辩护的案件属于非暴力犯罪,罪行不严重,且属于从犯,比如刚出校门就加入诈骗公司的大学生,检察机关就有可能不批准逮捕,所以,得知侦查机关已经报请检察机关批捕后,一定要到检察院去争取一下。
第二是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辩护律师已经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了。检察院给的卷宗都是光盘电子卷。卷宗一般分为文书卷、证据卷,文淑卷包括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刑拘决定书等文书。一般先看看起诉意见书,看看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和我们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基本案情是否一致,然后看证据卷,一般是先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看看他本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以及他的辩解,再看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材料,主要是弄清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再看有无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定的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自首、正当防卫、犯罪中止、未遂等,酌定情节是指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该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司法部门有权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故意杀人,妻子长期遭受丈夫暴力从而奋起杀人,或者采用比较温柔的手段杀人的,其量刑肯定要比不顾后果滥杀、预谋已久杀人要轻。看过卷宗材料后,我们已经基本能对案件的走向和大概量刑有了预测。
对于证据的耐心细致的查阅,有时候能使案件的辩护出现重大转机。比如我前几年代理辩护的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就是发现了鉴定结论中的一句话,从而使案件出现重大转机,从被告人一审被判五年到改判一年半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是一位医生,准备开办诊所,在诊所手续尚未审批下来时,一天一位妇女抱着一位三个月大的孩子来看病,当时被告人诊断为孩子是口疮,给涂抹和喂服了药物,在诊所诊疗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当天下午孩子病情家中,送到当地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介入,将被告人以非法行医致死采取强制措施,我接受案件委托时,被告人已经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准备上诉中,经过争取,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我接手后,经过仔细阅卷,发现本案有两个人体鉴定结论,一个是死因鉴定,死因是死者患有脑膜炎,肺内有絮状白色物体,呼吸衰竭死亡,第二个鉴定意见是认定被告人具有过错,参与度为30%--40%,但是第二份有过错的鉴定意见中出现了一句话“本鉴定作为民事赔偿的参考”,很明显本案是刑事案件,该鉴定意见是不能适用本案的,经过耐心做工作,最终被告人也同意了申请法医出庭作证,法医出庭时回答:当初公安局委托时说这是一起民事赔偿案件,没有说是刑事案件,如果我们知道是刑事案件,就不接受委托了,因为病历资料太少,作为刑事案件检材太少,不严谨。我们还向法庭提出了一个细节,就是被告人给死者服用的药物是白色的,因此,致死原因和服用药物无关。法医当庭这样回答后,公诉人和法官都很意外,案件至此出现转机,虽然非法行医罪仍旧被判成立,但是量刑却从五年降至一年半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在宣判后被当场释放。
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和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当然是欢迎的,我们可以积极联系承办检察官,询问具体量刑建议,在法律和具体犯罪情节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在量刑幅度下限提出量刑建议,如果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的,要主动向检察官提出,同时积极联系嫌疑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简单了解嫌疑人的社会评价,适用缓刑的前提程序,有的地方是法院向嫌疑人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发公函,有的是检察院发公函。同时积极会见嫌疑人,向其说清楚认罪认罚的后果,确认其是完全自愿认罪认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罪,要提醒嫌疑人谨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对犯罪事实有争议、对证据有异议的案件或者嫌疑人,一定要尊重其想法,不要变相逼迫其认罪认罚,做好会见笔录、笔录中明确告知嫌疑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程序就不能后悔了,后悔的结果很严重。比如检察院对某一罪行的量刑建议是六年,但是嫌疑人并不认可,如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一审宣判采纳了该六年的量刑建议,就基本上不可以上诉了,一旦上诉,检察机关一般也会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极有可能加刑。得不偿失。对于重罪,认罪认罚一定要谨慎。有的嫌疑人素质比较低,他自己当时是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一审宣判后他嫌判刑太重,或者家属嫌判刑太重,要求上诉,但是一旦上诉极有可能会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极有可能会加刑,这个时候他们就会不分青红皂白的埋怨律师。
审判阶段的辩护注意事项。一般的套路就不用赘述了,无非是认罪态度好、偶犯、初犯等老套情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证据真的有瑕疵,甚至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但是自己的辩护意见有可能不被法官所接受,被告人又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个时候要做两手准备,开庭前会见被告人,告知他不管辩护律师说什么,自己都要坚持认罪认罚,法庭上少说话,有的检察官,被告人只要稍微辩解,他就马上要求撤销量刑建议,建议合议庭加刑,我还见过法官主动要求加刑,检察官不表态的反常场景,实际上这就违背了“法官中立”的精神了。对于质证阶段,一定要坚决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指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在发表辩护意见时,首先认可被告人的自愿认罪认罚行为,并鼓励其继续坚持认罪认罚。下面在发表自己对于案件证据、案件定性等方面的质证意见,发表本案证据不足等的辩护意见,这并不矛盾,作为辩护人,我们是相对独立的辩护,一切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我们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了更好,不被采纳也不会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后果。这个和民事案件不一样,民事案件中,你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不可能既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又不承认。
刑事案件中同一律所的律师能否代理同一刑事案件或者有关联案件中的不同嫌疑人?我认为这个是可以的。同一名律师,决不允许同时代理同一案件或者有关联案件中不同的嫌疑人,也就是说只能给一人辩护。但是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完全可以代理同一案件中不同的嫌疑人,但是要在接受委托时书面告知委托人这一情况,告知其我们律所其他同事已经为其他同案嫌疑人提供辩护,您是否同意我继续担任您的或您家属的辩护人?征得其同意,在第一次会见嫌疑人是也要制作笔录征得他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办案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家属向律师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一定要给提供证据者制作接收证据笔录,能核实的要核实一下,比如证人证言,能去面见证人的要面见,并制作笔录。或者拨打证人电话电话核实,然后将证据提交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给提供证据的人制作笔录,有利于保护自己,免受伪证罪的困扰。
以上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几个看法。除了刑事诉讼法、最高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法律法规以外,还要重点学习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不仅要尽心尽力为委托人提供辩护服务,还要不犯错误。只有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谢谢大家。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印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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