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1-20 20:14:47

买卖合同纠纷实务处理经验十二大招 上

作者:{admin整理}



每家公司都需要购买各种东西,小到日用品,大到生产设备,一旦产生争议,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招,招招都可解忧。
第一招 网购管辖有便利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有约定,约定优先。
第二招 适时提出反诉
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被诉请求支付货款,而买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张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
第三招 认准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司法实践中常见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无效,如名为买卖,视为借贷合同,货物并未实际交付,真的目的是融资。此种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通常会判决返还借款本金并偿付资金占用费。
2.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如购买拼装车的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第四招 符合条件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重大误解”的认定在主观上,包括对合同主体、交易标的是数量、质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从而行为上实施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如一件普通家具,却误解人是名贵木材所致,出价100万元购买,即可视为重大误解行为,进而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2.因欺诈而撤销
具体表现为故意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包括故意虚构货物状况,或故意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而让受欺诈人产生错误判断,从而签订了买卖合同。
而且民法典规定,如果第三人实施欺诈,只要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也可以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3.因胁迫而撤销
无论受对方还是第三方胁迫,均可申请撤销。
4.因显失公平而撤销
“显失公平”的认定,主观上要求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如向文化水平较低的长者高价兜售;客观上,订立合同时价格显失公平,如低于当时市场价的70%。
特别提醒:撤销权行使的期限,重大误解为90天,显失公平等其他一般情形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5年。
第五招 利益失衡的格式条款可主张无效
对于合同弱势的一方,往往被迫签订利益明显失衡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可提出以下有利主张: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力的,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3.提出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六招 标的物验收有玄机
1.约定检验期的,应当按约定检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将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或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合同中仅约定质量保证期而未约定检验期限的,仍要确定合理期限为检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并不优先于合理期限,只是最为最长合理期限的补充)
4.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但约定有索赔期限的,索赔期限可以视为标的物的瑕疵检验期限。
5.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的,仅视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6.有证据证明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没有时间限制
7.买受人在检验期内发现质量瑕疵,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但检验期满后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付款的行为,应视为违约。(最高院判例)
第七招 质量鉴定定纷争
1.申请鉴定有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是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会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2.单方鉴定要谨慎。虽然当方鉴定不必然导致鉴定报告不被采信,但如果没有封存检材,导致产品灭失,无法进行二次鉴定的,很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3.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
4.在双方约定有质量保证和质量问题处理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再提出应委托具有相应纸质鉴定机构对全部产品重新抽样检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判例)
第八到十二招请见:买卖合同纠纷实务处理经验十二大招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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